大庆市瑞峰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因销售92

雪与交通 2024-07-24 05:48:49

处罚机关: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庆市监处罚(2024)35号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2024-04-03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不得添加其它添加剂或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违法事实:(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7月13日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庆市瑞峰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进行监督抽验,经检测:被抽检“92#车用乙醇汽油”的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VIB)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编号为FRFIY6KM1085668R2的检测报告。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被抽检样品的《检测报告》。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被抽检的“92#车用乙醇汽油”提出复检。

经查,大庆市瑞峰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现场被依法监督抽检的“国六E92#汽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从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以136834.50元的价格购进16.5吨(经换算后购进价为6.20元/升),至核查时止全部销售完毕。

通过询问,当事人承认购进的16.5吨汽油分二次连贯注入3号罐罐体(3号罐连接7号、9号二把加油枪对外销售,加油机标注为:国六E92#),由于不能确定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购进前,3号油罐剩余车用乙醇汽油是否为合格产品,故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应以购进该批次数量为准(发票数量),当事人认可所购16.5吨油品均不符合GB18351-2017(VIB)标准要求。故当事人被检测油品数量应为16.5吨(22038.19升),以7.45元/升的价格,销售6314.24升(2023年6月21日-2023年6月28日),销售金额为47041.08元;以7.50元/升的价格,销售11827.84升(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12日),其销售金额为88708.80元;以7.63元/升的价格,销售3896.11升(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7日),其销售金额为29727.31元。合计销售金额为165477.19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材料,即涉案金额为165477.19。

其违法所得为(165477.19-136834.50)=28642.6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大庆市瑞峰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经营资格。

2.蔡旺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被抽检油品抽样检验抽检单复印件各1份、被抽检油品的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汽油不合格。

5.被抽检油品的购货发票、安全生产认可证、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节能清洁汽油(VIB)合格证,证明涉案产品购进情况;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权限8.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9.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14页(2023年6月21日-2023年7月17日),证明其每日销售价格及变动情况。10、大庆瑞峰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2023年6月21日-2023年7月17日),证明其涉案汽油每日销售情况。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购批次涉案产品来源及质量合格的事实,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良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兼顾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办案机构给予当事人从轻幅度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销售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行为,依据《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九条:“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642.69元;2、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28642.69元*3倍=85928.07。罚没款合计114570.76元,依法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8.59280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3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0 阅读:33

雪与交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