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中学三名初中生杀害同班同学的恶性案件,对这三个恶少年劫财、杀人、毁容、埋尸、隐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引发网友们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人们的大讨论,而知名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对此也发表相关看法,提出六个问题:
李玫瑾
一是,为何没有一个环节有过犹豫或停止?二是,为何参与的三个人中没有一人出现于心不忍而劝阻停手?三是,三个家庭六个大人是如何养了十多年、却养出毫无一丁点儿人性的儿子?四是,凶手没有安装任何“制动装置”却放入社会之中?这有多么的可怕?五是,养出如此毫无人性、肆意妄为、抢钱还杀人的恶少,其父母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六是,具有监护责任能力的家长是否该分担刑(事)转民(事)的法律责任?
对于李玫瑾提出的问题,也是现在大家正在讨论和最关心的问题。三名杀人初中生作为未成年人,他们目前所做所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生而不养”“子不教父之过”,孩子没教好,犯了错误,监护人都需要负相关责任。
所以作为父母,在孩子出生后,就要对孩子的言行和民事行为进行管教,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李玫瑾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作案人家庭在谈到赔偿时,总是以穷或没钱为由拒绝相应的民事赔偿,李玫瑾建议:由法院裁决,如同税收比例外一样,针对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家庭情况进行裁决,不是一次性赔偿,而是按其家庭每笔收入的百分比进行赔偿。
这样可以警醒那些世人,如果不好好管教子女,一旦给其他人造成伤害,将会对整个家庭造成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针对这些建议和想法,张律师,请您从法律角度说说您的观点。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对于未成年所犯的错,父母要不要承担相关责任呢?在法律上,《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埋尸的废弃蔬菜大棚
所以,河北邯郸市三名杀害同班同学的初中生,在实施杀人后,被害人家庭在承受丧子之痛,精神上倍受打击,如果是独子的话,将来还牵涉到老了后无子女照顾的精神和物质压力。受害者针对这些情况,都可以向三名初中生的监护人进行民事索赔。目前,受害学生的家人可以向侵权学生的家人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费用。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这样计算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指的是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这些赔偿费用如何支付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