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捉奸收受情夫“补偿款”2.5万后被判敲诈勒索罪

青岛看窗 2024-03-02 11:32:56

近日,山东淄博男子路某某捉奸收受情夫刘某某“补偿款”2.5万后被判敲诈勒索一案,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再审。据悉,该案发生于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某某的妻子张某送孩子去培训机构后,前往了培训机构楼下的一家酒店。路某某发现后随即尾随进入酒店,设法开门后,发现张某和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房间内发生不正当关系。路某某随即拿出手机进行拍摄,对刘某某和张某均有肢体击打行为,并发表了过激言论。

之后,张某先行离开,路某某和刘某某继续在房间内。刘某某主动提出要对路某某进行补偿,路某某则要求其补偿6万元,刘某某称拿不出这么多,最终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路某某2.5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路某某被检方指控涉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5000元。路某某不服,遂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宣布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后,路某某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被予以驳回。此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律师,针对此案请您发表一下您的看法。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本案中,路某某究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路某某,其用手机拍摄两人裸体视频和照片并不是为了以此来要挟刘某某给予补偿。被告人笔录也显示,其拍摄照片和视频是想作为其妻张某婚内出轨的证据,并没有对外传播的意图。而路某某拳打刘某某的行为以及过激的话语也是出于泄愤,并非是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对于刘某某,其提出补偿是基于道德,也并非是由于路某某的行为而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因此,路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路某某妻子与刘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并且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导致路某某做出了过激行为,对于其过激行为和收受补偿后双方的纠纷,根据刑法的谦抑性,更宜以民事侵权追究民事责任,将路某某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不应当以过高的标准要求路某某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完全保持理性,而应当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路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配偶权属于人身权,与人格、尊严、感情等密切联系。在民事案件中,当人身权遭受侵犯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即便受害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也仍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得出彼此满意的数额。不能单纯地认定数额过高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论案件最终结局如何,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都应当围绕双方是否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给予补偿。我认为,首先,在婚姻当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其次,法院在再审中,应当全面考虑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最后,社会公众在关注此类案件时,应当保持法律和道德的平衡,不忽视法律也不降低道德标准,对案件做出理性和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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