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纪委监委在通报中公布举报人真实姓名,妥当吗?
作者 李万卿
区长在车内和他人妻子发生关系?
假如是真的,区长玩的也够花哨了!
10月22日,南宁市的陆某某实名举报称,他亲眼看到南宁青秀区区长曾某某送自己的妻子回家时,疑似区长在车内和妻子发生了关系。
南宁市纪委监委迅速反应,事不过夜。
当晚,南宁市纪委监委就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陆某某(原文为全名——小编注)实名举报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通报只有这一句话,算上两个标点符号,总共25个字符。
耐人寻味的是,“通报”公开了举报者的全名,而没有提到被举报者的姓名和职务,没有说明涉及的举报事项,一个字都没提。
吃瓜群众们都看着呢,回应一下,也算平息一下社会舆论。
假如,人们此前没有关注过陆某某的举报,根本看不懂“通报”是什么意思。
这通报,要么是煞费苦心,要么是想给区长留一点面子,要么......
或许,事出突然,纪委监委可能是为了及时发布通报,未斟酌通报方式是否得当!
问题是,出这样的通报,纪委监委领导如果不研究、不签字、不审稿,恐怕发布不了吧?
或许有人会说,当事人是实名举报,通报中公布出他的真实姓名并无不妥。
此言差矣!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举报、检举、控告的权力,受理机关有责任对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和个人信息保密,防止信息泄露遭到被举报人打击报复。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南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将举报人陆某某的姓名对外公开,显然违反了中纪委的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青秀区区长曾某某疑似性骚扰中,纪委监委公开披露举报人信息,是否会影响到举报人的生活和人际关系?
尤其是事关举报者的人格尊严,通报更应考虑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避免对举报人造成二次伤害。
陆某某实名举报,自己的名誉受损,妻子的名声受损,实属无奈之举。
“通报”中公布陆某某真实姓名,无异于伤口撒盐。
也罢,也罢。
“通报”是无法收回了,下一步调查事件真相,给举报者和公众以合理的交代,才是正事儿。
祸患常积于忽微。
严抓纪律作风,鼓励实名举报,应从细节做起。
接下来,我们只能坐等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了。
公众实名举报,纪检部门认真调查处理,才是一种良性互动。
如何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仍需要有关部门持续研讨、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