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论】一个人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吗?

谷权萍论 2024-09-07 16:47:1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公司法》中,独属于一人公司的章节被删去,将原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融入到新《公司法》的二十三条、八十三条等条文中,一人公司仍旧存在。

0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规制

(一) 连带责任原则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逃避个人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 证明责任倒置

在出现债务纠纷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责任。如果股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那么法律将推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从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制

(一) 股东资格要求

1、 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新《公司法》严格界定了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为单一自然人或法人,强调股东唯一性。自然人股东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法人股东则包括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排除个人独资、合伙及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这与曾建议纳入非法人企业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不同,该《建议稿》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非法人企业。 新《公司法》排除了非法人企业,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方利益,因非法人企业无注册资本限制,其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此举确保一人公司健康运行,保护交易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2、 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限制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了确保公司结构的清晰性和管理的有效性,防止通过设立多个一人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或进行不当行为。

(2) 已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公司层级的无限扩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股东通过复杂的公司结构逃避个人责任。

(3)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投资设立”仅指投资者初次投资设立公司的行为,而不包括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份转让、继承等原因导致股份集中于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手中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份在后续过程中因非投资行为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不违反这一限制。

(二)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新《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是10万元人民币,并且股东需要一次性足额缴纳该出资额。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要求,但并不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立即实缴全部注册资本。相反,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出资。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其特殊性,法律要求股东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三) 特别公示要求

1、 注明独资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明确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这一要求使得公司的性质在注册时就得到清晰界定,便于相关方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2、 营业执照载明:在公司营业执照中,也需要载明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独资类型(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这样,任何与公司进行交易或合作的相对方,在查阅营业执照时就能迅速了解到这一重要信息。

3、 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公司性质,新《公司法》鼓励(或可能要求,具体依当地工商局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这一做法有助于相对方在交易前就能对公司性质有明确的认知,从而做出更为理性的商业决策。

4、 年度财务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该报告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这一要求旨在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财务造假或逃避债务等行为。

5、 公开登记信息: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还规定了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相关信息,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这一做法有助于相关方在需要时能够便捷地查阅到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变更信息。

0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规制

(一) 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相应也就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做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新《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其决议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做出,决议是在多个股东的相互制约、相互消长中形成的。这种决议方式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由于没有了股东间的制约关系,一人股东很容易滥用本应由股东会享有的集体权力,因此要求其做出的决定必须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以确保其不违反公司法的精神。

(二) 财务监督

1、 财务报告编制: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硬性规定(相较于过去的规定有所放宽),但公司仍需确保财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这意味着公司仍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审计灵活性:虽然不再强制要求每年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选择进行审计以增强财务透明度和公信力。

04

萍论

1、 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债务纠纷中,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推定财产混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2、 单一自然人或法人,且自然人需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满足以上条件才具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对投资主体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也有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且需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时需明确独资类型,营业执照载明,鼓励在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3、 不设股东会,一人股东行使职权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置备。此举防止股东独断专行,滥用权力。

4、 通过连带责任、证明责任倒置、特别公示、书面记录等方式,加强内外部监督,确保公司健康运行,保护债权人利益。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0 阅读:0

谷权萍论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