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副总在家宴请客户后凌晨猝死,事务局做出否认工伤决定

晨曦微微光 2024-09-11 10:47:58

这不算工伤吗?江西,某老总下班后在家宴请客户,一起举杯饮酒,共商业务发展。谁知,第二天凌晨,家人发现老总却突发疾病猝死,于是向当地民生事务局申请工伤认定。岂料,事务局认为老总是在自己家中,是下班后死亡,做出不予认定决定。对此,老总家属不服,申请复议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民生事务局告上了法院。法院的判决亮了!

“咱们家那位,下班后还在为公司利益招待客户,怎么就不算工伤了?”彭昌邑,她的妻子在法庭上极力地反驳民生事务局。本案中当事人叫彭昌邑,1999年涉足房地产行业,在某房地产公司的发展中,当事人得到了历练与成长,职业生涯一路高歌猛进。通过自己的勤奋拼搏与砥砺前行,终于荣升为某家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事发当天,彭昌邑在自己家中设宴招待自己小区的老业主们,事先他从公司领取了3瓶白酒,想通过比较融洽的宴请来进一步推销公司的店铺、住房及其他业务。在几位客户全部到达后,晚宴正式开始,彭昌邑第一次敬酒中,一边介绍公司的业务拓展,一边与他们联系感情,希望他们继续鼎力支持房地产公司的发展。接着,彭昌邑说自己近来身体不是很好,所以自己形式一下喝点酒陪陪大家,但是希望客人们喝得尽心,吃得开心。酒过三巡,菜过五味,觥筹交错间,气氛一直十分热烈,期间彭昌邑还在手机上处理了一些公司相关事务工作。晚宴结束,送完客人后彭昌邑便躺在沙发上入睡了。直到第二天清晨,彭昌邑爱人起床后,猛然发现自己的老公已经躺在了地板上,在手忙脚乱中她拨打了幺二零急救电话。然而 ,抢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彭昌邑进行了心肺复苏后送往医院,一切为时已晚。最后,医院为其开具了死亡证明书,上面载明死亡原因系猝死。彭昌邑的家属,在悲痛欲绝中办理了丧事,所有人为彭昌邑的离世感到惋惜与痛心,一家人失去了顶梁柱,彭昌邑的老婆遂向当地民生事务局提交认定工伤的申请材料。谁知,事务局经审核后,做出了不予认可的决定。经过申请复议未果后,彭昌邑老婆便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事务局撤销原决定并认可工伤,家人希望还自己丈夫一个清白和一个公正的结果。

第一、被告事务局和复议机关作出否定工伤决定的依据理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这是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而视同工伤决定的情形之一,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被告事务局与复议机关认为,当事人彭昌邑在自己家中设宴喝酒,而且是在第二天死亡,所以其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上,也不属于“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之规定,对于醉酒后发生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虽然被告提出彭昌邑当晚存在饮酒行为,但是根据相关证人表示,当晚彭昌邑并未大量饮酒,平时也鲜有饮酒,故不存在上述醉酒情形。所以,彭昌邑不是因工死亡,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故不予认定工伤。第二、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法院通过庭审,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方当事人彭昌邑在家猝亡的结果,是否符合法条规定的工作期间或者工作期间的延续,这就决定了成立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问题。庭审中,法官就认定工伤的工作期间法条做了解释,一般来说狭义的认为工伤在指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上发生意外的情形,才会构成工伤,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员工为了单位利益,下班后将工作带回家处理,期间突发意外,其权益不应该更要得到保护吗?就像本案中,彭昌邑为了公司业务发展,在家宴请客户后八个小时后发现其意外死亡,四小时前用手机安排公司业务,这些就可以认定为“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当然,至于当事人彭昌邑,其发病的时候是否属于在加班工作期间还是在睡觉中不是很重要了,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的推定解释,即认定彭昌邑的发病时间系其加班工作期间。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彭昌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分别撤销了由事务局和复议机关作出的相关决定书,并责令由事务局限期就此事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事后,复议机关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工伤认定,是合法保护劳动者的有力举措,如今工作与生活的界限逐渐模糊,员工为了公司利益,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加班加点,需要法律对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定义与法条,做出适当的扩大解释,这样才能实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初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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