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相关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77岁的张玉华因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体检时发现胆囊结石入院治疗,后经检查,被诊断为“胰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进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术。术后两月余,张玉华因肝功能严重衰竭、肝肾综合征,经抢救无效后去世。资料显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
张玉华的女儿郇杰告诉新京报记者,母亲去世后,她去打印病历才发现,无论是手术前的检查,还是手术中的病理检测结果,都没有发现母亲的胰腺有肿块或病灶。
2019年8月,广东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医方仅凭外院PET-CT检查报告即对被鉴定人诊断为“胰腺癌”,术前MRI未见胰腺肿块、ERCP创检未见肿瘤细胞,无足够的影像、病理学依据;术中探查未见胰腺有明显的肿块、病灶时,未及时告知家属;被鉴定人高龄,有高血压病史,在无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行“全胰切除术”,手术创伤巨大且对被鉴定人的全身营养代谢及水电平衡产生严重影响,其死亡与手术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关系,综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1%-90%。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张玉华的死亡原因为不明原因肝衰竭,但“全胰切除手术”主要并发症并非肝衰竭,故其死亡与手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47万余元。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法院终审判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2万余元。
郇杰告诉新京报记者,2020年10月,该案一审期间,她已向深圳市卫健委反映此事,诉求之一是希望吊销主刀医生的行医资格。当年12月,深圳市卫健委复函称,经调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涉嫌存在未及时告知病情等医疗服务信息的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对该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已对该院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
郇杰还曾以主刀医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报案。2月28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警方获悉,该案目前没有立案,正在研究中,有进展会及时通知家属。
新京报记者 刘思维 贺俊怡 实习生 郝哲琳 张新惠
方弘:未发现肿瘤仍切除器官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
金尚江律师: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故意伤害罪要求有明确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的主观故意。如果医生在手术中没有发现肿瘤但仍然患者器官,并且有证据证明医生有故意伤害患者的动机和目的,那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在这个案件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并没有认定主刀医生有故意伤害的动机,本案中缺乏证据证明医生有故意伤害患者的主观意愿。所以,我个人认为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方弘:如何看公安机关没有立案?
金尚江律师:虽然本案中的涉事医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则不要求故意,而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和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需要和听众朋友强调的一点是医疗事故罪则侧重于医疗过程中的过失或疏忽,需要结合实际后果来评判是否构成犯罪。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导致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后果。这属于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范畴。
但要认定涉事医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就必须要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缺乏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的情况下,警方表示该案目前没有立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评估证据,这样的表态无可厚非。
方弘:很多人可能不太理解为什么不吊销主刀医生的行医资格?
金尚江律师:根据报道,深圳市卫健委认为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即使存在医疗事故责任,但由于超过了法定的处罚时效,无法对主刀医生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行医资格。本案中患方律师强调的是,患方并没有向卫健委提出过控告,这意味着可能没有正式的投诉或举报导致违法行为被官方发现。
此外,律师还区分了“发生”和“发现”,指出应该从受害人举报投诉的时间算起,而不是从违法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算起,目前在行政处罚时效方面双方各执己见。
但我要从另外一个角度谈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就是刑事责任的追诉期,医疗事故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五年,以事发时间计算本案并未超过刑事责任的追诉期,若本案启动医疗事故鉴定,被定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则涉事医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生一旦被刑事处罚,则吊销执照也是必然。所以本案的关键就是看能否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方弘:做这么大的手术,仅仅是主刀医生一个人来决定吗?
金尚江律师:在现代医疗体系中,重大手术通常需要经过多学科团队的讨论和决策,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也详细规定了术前讨论制度,主刀医生虽然是手术的主要负责人,但通常会与医疗组的其他医师沟通讨论。此外,医院也会有相应的审核和批准程序来确保手术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方弘:我们普通患者如何避免发生此类事件?
金尚江律师:作为普通患者,我们都是主动求医,被动受医,患者和医生之间的关系类似信托关系,因为患者不专业,只能完全信任医生,因为信任才有托付。作为普通患者我们想要完全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我也要给大家几点建议:
-1、 选择信誉良好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治疗。
- 2、在接受治疗前,尽量了解治疗方案、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
-3、 如果有疑问或担忧,可以寻求第二意见。
- 4、在手术前,与医生充分沟通并确保理解手术的必要性和风险。
- 5、如果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或疑问,及时与医生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6、若质疑医院的诊疗行为,及时封存复印病历,固定相关证据,及时聘请专业人士介入,理性维权。
总体来说,这个案件涉及到医疗损害、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和患者的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同时也涉及到医疗伤害案件中的民事、刑事、行政发面的知识交叉的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让人欣慰的是,虽一审法院判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但二审法院改判为全责,法院的终审判决没有以鉴代判,这种改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智慧和担当,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医疗机构自我纠错。
最后我还给大家本案做了小诗一首,给大家分享。
深圳张老太案有感
医患纠葛深似海,命悬一线事难排。
术前未见癌踪迹,全胰切除令人哀。
二审改判责难逃,家属心声待公道。
行医失职情何堪,警惕教训刻心怀。
方弘:每一个生命来到世间都是极其尊贵也是难能可贵的。尤其是在生命遇到危险,需要被救治的时候。医生如果对每一位患者生病都感同身受,全力以赴,那么他的功德是无量的。而如果把金钱利益看得比生命都重要,视人命如草芥,那么他(她)的生命也难被认真对待。无论法律是否处罚他(她),老子曾说过,“反者道之动也”,伤害他人意味着伤害自己,大自然的规律是躲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