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一男子在高邮湖电鱼,用这种方式"还债"

倩倩我的天 2024-05-26 03:01:13
2024年5月17日,天长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组成七人合议庭,来到被告刘某所在的村委会,巡回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因刘某家庭贫困,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刘某用劳务代偿的方式偿还“生态欠账”。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的一个清晨,家住天长市仁和集镇某村的刘某带着电捕器(禁捕工具)到高邮湖某禁渔区电鱼,被渔政部门查获,将其捕捞工具及渔获收缴。 某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评估认为,刘某涉及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主要表现为野生鱼类资源量的直接下降、对案发流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性造成了实质损害,破坏了鱼类资源的自然繁殖。 同时,非法电鱼不仅损害了水域生态环境和平衡性,还极易发生人被电击身亡的事故,造成公共安全隐患。刘某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881元,另评估费用800元。为此,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安徽省高院同意,于2023 年12月裁定本院审理该案。 案件审理 庭审中,刘某对用电捕器在高邮湖禁渔区电鱼无任何异议,对自己的行为也感到懊悔,但提出其身体不好,长期治病,家庭困难,暂时无力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经向其所在村了解,刘某所言属实。为让刘某受到法律教育的同时又兼顾其实际情况,承办人在征得刘某同意后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可以让刘某以劳务的方式代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也表示同意。 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协助所在村进行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为4个月。本院经审查后,将协议进行公告,目前正在公告过程中。 相比无力承担的赔偿金,这种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减轻了侵权人的经济压力,更好地彰显了司法温度,能极大调动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而一些侵权人公开的巡护活动、法治宣传、现身说法活动,也强化了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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