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安检拒进站乘地铁是保障安全的必要之举
堂吉伟德
25日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进行一审。北京拟规定搭乘地铁人员拒不安检,应拒绝进站乘车;而安检单位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安检,最高可罚款10万元。此外,快递寄件人也要进行身份查验和登记,寄递物品将采取过机安检、开封验视等安全防范措施。(5月25日《第一财经》)
《草案》明确了多方实质性责任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拒不安检,应拒绝进站乘车”是其亮点之一。由于地铁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也正是如此,地铁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包括打火机、打火机油、酒精、氧气瓶、氢气瓶、火药、烟花爆竹等。如果是危险的恐怖分子,带上威力巨大的爆炸物或危险品,必然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2010年4月11日,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市地铁站台长椅下被安装爆炸装置,爆炸造成15人死亡、近200人受伤。因而从安全预防的角度来说,在未实施安检的条件下,拒绝乘车人进站乘车是必要之举。
这是一种符合情理的措施,总体上看,乘车有七类不文明行为,包括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等。最后的兜底条款为“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显然,拒不安检拒进站乘地铁就属于此范围之列。从文明规范的要求和标准上去对待,不接受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方设定的程序性要求,满足公共秩序的基本要求,就享受不到公平的对待和自由乘车的权利。
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拒不安检”的行为仅以文明行为进行管理,显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也极易引发矛盾和冲突,既会影响公共服务的效率,也会影响公共管理的效果,更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法治的角度看,将“搭乘地铁人员拒不安检,应拒绝进站乘车”的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定责任,是管理手段的丰富,也是治理方式升级的应有之举。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之后,无论是对于乘车人还是地铁营运提供方,都更具有约束性,法律作为最具有强制性的手段,在效果上也会更好。
因为文明约束的方式,大多只能采取“黑名单”之处的惩戒措施,在威慑力上相对有效。而上升到法律层面,尤其反恐的高度去对待,警示与威慑的威力就更大。如果未能纳入法律管控的范围,则只能采取劝阻等方式来应对,纳入法律管理的范围后,对于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地铁强制安检机制,他们的经验和做法表明地铁强制安检是保障地铁安全运行的第一道防线。借鉴国际先进的做法,我国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方面应当让强制安检机制更为有效。
2019年5月10日,司法部发布通知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作为“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的举措,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条例》尚未正式出如,北京市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给予明确,以地方法规的方式若能早日出台,显然具有破冰之义,对于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升级,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