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外资”空壳企业违规被罚1863万,外汇局回应!

行家出国 2024-06-28 10:29:35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公示了一份千万罚单,具体如下:

2024-06-24,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对其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18638995.5元。

案件始末:

青岛市外汇局特此回应: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具有近年来频繁发现的“假外资”空壳企业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成循环操作。

由于该企业违反了汇发〔2014〕37号文的有关规定,存在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高达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例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由于非法汇入的累计金额较大,因此依法作出的罚款总额较高。

至于罚单上写明的591.63元违法所得,实际上是由该企业汇入资金及其结汇所产生的利息计算所得,因资金停留时间较短,产生利息合计为591.63元,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法予以罚没。

这类采取“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的虚假外资模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不利于宏观经济决策。外汇局对虚假欺骗性交易一直采取绝不姑息的态度,坚决依法打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第七条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第三款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企业简介:

据启信宝搜索显示,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6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实际控制人为香港威瑪鑫貿易有限公司100%控股。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在2024年5月也公示了一例相似的千万处罚:2024-05-06,青岛**新材料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对其没收违法所得442.98元,罚款1810.88万元。

依据此次外汇局的回应,可见5月份处罚的企业违法行为与上述企业如出一辙,外汇局一直秉持着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的态度, 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查重罚。

37号文处罚的其他情形:

笔者细数近几年有关37号文的外汇处罚,处罚案由大多集中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例如:虚假承诺办理外汇登记、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未登记、未按规定登记返程投资、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转股变更登记业务过程中,未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等,此外还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逃汇、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等行为的案例也违反了37号文相关规定。具体案例如下:

01

企业

据统计,2020年至今(2024年5月30日),涉及37号文外汇处罚的企业共有36例,主要以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逃汇等为主。

其中最大的一笔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外汇局处罚5000多万元,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涉及到返程投资的相关问题,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7号文将“返程投资”一词定义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可以看出,37号文正式将境内居民返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为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为纳入相同的监管体系。

02

个人

2020年至今(2024年5月30日),涉及37号文外汇处罚的个人共有133例,主要案由分布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逃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未登记等。

根据中国法规定,中国境内个人不允许直接做资本项下的境外投资,因此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允许境内个人合法持有海外公司。

法规明确境内个人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包括境内和境外出资两种方式,境内部分是指境内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资产或权益出资,境外部分是指个人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包括股权、无形资产、实物、现金等多种形式,且目前不允许境内个人直接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注册费用除外)。根据外汇局要求,境内个人需在办理SPV登记时承诺返程时间,SPV登记银行需定期跟踪客户的返程情况,对于承诺时间内未返程且无合理解释的,需及时上报外汇局;对于境外融资失败的,银行需协助客户注销SPV登记。

所以,个人若在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进行资金进出,比如向海外公司出资(无论是用境内还是境外资产出资)、海外公司利润红利汇回等行为,就可能造成逃汇、非法汇入外汇或者非法结汇等更严重的外汇违规,外汇局可以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按照逃汇/违法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37号文要点:

37号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简称“37号文”)。实质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根据规定,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并满足相关要求的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设立BVI公司等一系列离岸公司),才能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股份,并将境外收益/融资合法带回国内(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

01

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者利益为基础,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者利益为基础,以投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根据第37号文件,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S)进行投资,基本规定如下:

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海外投融资,并进行投资回笼;境内居民个人控制的境内公司,可以向已经登记的spv放贷;根据设立特殊目的企业、回购股份或者退市的真实合理需要,可以购汇汇出外汇。

02

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这种投资方式通常是为了实现以下目的:

跨境资本运作: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实现境内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规避外资限制:某些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外资限制,通过返程投资可以规避这些限制,实现对境内企业的投资。税务筹划: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资产保护:将境内资产转移至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实现资产的保护和隔离。

03

新版《指引》对37号文更新要点

2024版业务指引明确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审核标准,列明了该项业务的参考法规、授权范围、审核材料以及审核原则。对比初始登记的审核材料,因补登记的时点通常是境内居民个人已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故在初始登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特殊目的公司存在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融资资金来源的融资合同或银行流水、向特殊目的公司装入境内资产的证明材料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和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新增登记时备注融资层及返程层公司的相关情况,在办理登记时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由银行来备注融资层(通常为红筹架构中的拟上市主体开曼公司)以及返程层(通常为红筹架构中的境外最后一层主体香港公司)的名称及所在地等情况。这意味着2024版业务指引正式实施后,办理37号文登记申请时,银行可能需申请人提供融资层、返程层公司的相关信息及/或资料。

全文转至公众号:跨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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