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证据办案四年,故意枉法判有罪巨额罚金案

万路佳说 2024-07-18 10:57:11

控告人:天津津成公司被控告人;长治潞州区法院崔超、检察院王茜、公安局吕晓鹏,长治市市场监督局长治潞州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天津津成及李庆增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捏造!

2016年至2018年天津津成将生产的几批电缆,卖给太原的客户,双方签订合同货值?388500.94元,执行标准XB/Q,约定交货质量验收异议期为十天,十天内买方未提异议的视为合格(详见合同附件),长治霍家工业使用3年有余发生火灾后,以2年后的检验不合格报告判二被告有罪,是故意枉法裁判,A,用户以使用电缆3年以上,现在还在用,早以超过合同约定的十日质保期,根据质量法26条,民典法260条26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三条,证明被告合法零过错。

判决书称不合检验报告,是长治霍家公司使用电缆2年后,因着火后现场取样检验,根据判决书现场取样的描述,及不合格报告的采用的检测标准GB/T,证明不是被告生产的产品,天津津成卖给太原客户的产品执行标准是xB/Q,有双方合同,电缆合格证,质检报告为证。

天津津成是生产企业,李庆增在车间工作,怎么能叛销售伪劣产品罪呢?

不合格检验报告违法且没有法律效律:

A,电缆以过质保有效期,不应再检。B,根据质量法15条,国家连续十余年发布的,《电线电缆国家监督抽样检查判定细则》,抽检应在卖方待销产品仓库去抽。而实际抽样却是在用户长治霍家公司,以使用着火的电缆及露天存放剩余3年有余的废电缆头取样,是故意违法。C,不合格检验报告,被告以书面要求复检,没有复检结果的报告不生效,不能做证据使用,而长治市场监督局,潞州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是明知故意越权违法执法。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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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路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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