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承租人转租商铺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法院这样判

青岛看窗 2024-06-13 07:09:43

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个房屋租赁的纠纷。案件经过是这样的,在某小区,李某拥有一处商铺。李某与黄某订立了一份租赁合同,将商铺出租给了黄某,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5万元。随后,黄某将商铺用于经营饭店。

由于亏损,黄某将商铺转租给了张某,租金为每年8万元,租期为1年。后来,李某到商铺查看时发现商铺已经被转租,因此向黄某表示要解除合同,但黄某表示拒绝。于是,李某将黄某和张某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与黄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搬离。

对此,张某辩称已支付了1年的租金,不应被要求搬离。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黄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张某搬离房屋,并且告知张某可向黄某另行主张权利。张律师,针对这起案件,请您说说您的观点。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承租人黄某转租商铺是否经过了出租人李某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承租人黄某未经出租人李某同意便将商铺转租给次承租人张某,因此出租人李某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黄某之日起解除。

此外,虽然租赁合同解除,但并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因此次承租人张某可向承租人黄某另行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本案中承租人转租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其转租期限也超过了剩余租赁期限,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超过部分对出租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次承租人张某仍需要向承租人黄某另行主张权利。

我认为,涉及房屋租赁时,转租的情形十分常见,主体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如果转租没经出租人同意,难免会引发合同纠纷。因此在租赁房屋时,首先,我们应当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查明房屋是否存在共有、查封等情形。其次,房屋租赁如果涉及转租,次承租人应当了解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等信息,避免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期。最后,签订合同时,各方应当明确约定彼此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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