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深入探讨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这起案件不仅关乎李先生的个人权益,也涉及到法律对于施工安全与责任划分的细致考量。
时间回溯至2021年10月28日晚6时许,李先生如往常一样,驾驶着二轮电动车在熟悉的村道上行驶。然而,当他的车轮触及路面上一处由天然气管道工程挖出的坑洞时,一场不幸的意外发生了。车辆损坏,李先生脸部多处受伤,甚至牙齿脱落,痛苦不堪。这一切,皆因那家公司施工疏忽,未能按规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023年6月1日,李某经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权威机构山东阳光融合医院的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情被认定为10级伤残,各项损失与后续治疗费用高达27.465716万元。然而,被告公司却以已将工程承包给翟某为由,试图逃避责任。他们声称,翟某作为承包方,未能妥善完成施工并做到相关安全责任。他们与翟某的相关协议显示,如发生安全与质量问题,由翟某承担相应责任。而受伤者李某应预见施工现场的危险性,所以他应自行承担部分过错。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合同中的条款虽然明确,但施工安全与责任划分不能简单地以合同为界限。在这场博弈中,我们期待法律能够给予李先生应有的公道,也期望通过这起案件,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于施工安全问题的重视。张律师,请您为我们详细解读这起案件的法律判决,让我们共同期待正义的到来。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高密人民法院在深入审理案件后,认定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在组织人员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关于施工安全的规定,采取全面而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范任何可能的安全隐患。然而,根据交警大队的笔录,翟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其关于警示标志的陈述存在矛盾,时而表示已放置,时而又不见其踪影,这种无法确切证明事故发生时警示标志是否存在的状况,无疑增加了事故的风险,因此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另一方面,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李某,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对异物的出现缺乏警觉,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贡献程度,法院判定双方责任比例为7:3,即某公司承担七成责任。
尽管某公司试图将责任推脱给翟某,但法院并未采纳其主张,认为公司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根据双方协议另行主张权益。经过详细核算,李某的各项损失总计高达26.0993万元,其中某公司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8.269521万元,并额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总计赔偿金额为18.369521万元。
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上述赔偿款。同时,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后为2710元,由李某承担723元,某公司承担1987元。这一判决既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