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钓鱼被高压电线电击身亡,谁来担责?

王子说法 2024-02-02 09:53:19

【基本案情】

江某、郑某为夫妻关系,受害人江某某为两人的儿子。江某某于2023年5月23日晚上来到案发地点的鱼塘边钓鱼,鱼竿因触及鱼塘上方的高压电线后被电击死亡。当地派出所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死亡证明:电击死亡。某土储中心、某土发中心为案发地点的土地权属人,某公司为案发地点土地受委托管理人,某供电局为案发地点10KV江边线某某组3号支线经营者。事发后,江某、郑某与某供电局、某土储中心于2023年5月26日、30日分别在案发当地综治办进行协调,但某供电局、某土储中心均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江某和郑某提起诉讼主张某供电局、某土储中心、某土发中心、某公司均应对受害人江晓涛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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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焦点】

1.某供电局是否应对江某某的触电身亡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触碰的线路为10kV配电线路并正在输电,属于从事高压活动,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来处理,该规定是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意思是即使没有过错也需依法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的责任,案涉配电线路的经营者是某供电局,一方面,本案的受害人江某某并不存在故意使用鱼竿等触碰电线的主观故意,更不是不可抗力造成,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无过错原则下,某供电局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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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某和郑某主张某土储中心、某土发中心、某公司担责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涉鱼塘所在的地块前已进行了墙体围蔽,并贴有“政府储备土地,严禁擅自进入及一切违法行为,违者责任自负,并将依法追究”的警示标语。在案涉的电线及电线杆范围有张贴和竖立“高压线底下,禁止钓鱼,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标语和警示牌。

江某某无视多处的警示标语,仍从围蔽墙体缺口擅自进入案涉鱼塘且属于电力保护区内进行钓鱼,而且是在晚上,定必更增加危险。还有,从某公司提供的天气预报,当天有中雷雨、局部暴雨,再结合公安机关到场处理的视频看见正在下雨,江某某如此仍进行钓鱼更容易发生触电。因此,江某某存在重大过失的过错,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法院确定由某供电局承担本案的10%赔偿责任,其余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某土储中心、某土发中心、某公司既不是配电线路的经营者,又没有与本案触电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同时已做了相应的围蔽及警示等管理工作,因此江某和郑某请求上述单位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江某和郑某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受害人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对于江某和郑某诉讼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得到支持。

【结论】

江某某因擅自进入属于电力保护区内的鱼塘进行钓鱼而引发意外触电导致被电击身亡,就此葬送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令人感到惋惜。作为一名成年人,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家庭和社会负责,如果贪图一时的便利而无视规章制度,可能最终会付出沉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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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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