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男子车某在长沙旅行时认识了王某,男方在不知晓女方有孩子的情况下,仅见一次面后就迅速闪婚。随后,陆续向女方支付了二十万彩礼及金银首饰、奢侈品包。但双方结婚后女子不同意来上海生活,因此实际仅见面两次,未共同生活。后来,男子才发现女子隐瞒了此前的婚姻,由于不断被索要财物,于是无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女方退还彩礼25万余元及LV包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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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引申问题】
1.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男子婚后与妻子仅见过两次面,符合司法解释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针对该情形,男子有权要求女子返还其在婚前支付的彩礼及金银首饰、奢侈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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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彩礼与婚约的关系。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多数由当事人本人订立,通常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全凭双方自觉履行,在解除时也不需要过多理由,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违约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认识来看,彩礼问题与婚约之间无必然联系,订立婚约不一定都要给付彩礼,彩礼问题与婚约的关系也并不如影相随。有时候双方订立婚约,并基于婚约而给付彩礼;有时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也会发生给付彩礼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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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彩礼返还的范围。
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返还彩礼应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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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彩礼本是我国婚嫁文化中的一种正常礼俗,婚姻支付包含着男女青年及其家庭对美好婚姻生活的期盼。而高价彩礼扭曲了爱情和婚姻的本质,也破坏了很多美好姻缘。这种不良风气的蔓延已经造成一系列连锁性社会危害。因此,以婚俗改革为抓手刹住高价彩礼,营造健康文明的婚嫁环境,让彩礼回归美好意蕴,在当前是绝对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