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看了张艺谋的《第二十条》,讲的是检察院对于正当防卫的判决,心里有点不是滋味。
通过三个和正当防卫有关的案子,试图阐述执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判定的变化,努力诠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
最高检连续发两篇影评,罗翔老师也发表视频对该片的支持。
其实早在1997年,刑法就很完善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条款,但遗憾的是,这个条款一直是沉睡条款,除了法律本身规定较为原则外,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事实、证据也比较复杂,相当部分的案件缺少证据。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基层执法人员怕麻烦以及受传统司法理念影响,不敢随意翻案,哪怕当事人真的是正当防卫。
用《第二十条》里面的细节,韩明翻找了许多故意伤害案件,一一读给吕玲玲听,“以前的案件都是这么定的”。
此外,作为基层执法人员,结案率要比正确率重要太多了,比如片中张贵生见义勇为,把对方打成重伤,韩明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了张贵生,并在张贵生出狱后一直劝他不要上访。
这些细节很反应现实状况,正因为执法人员的“循规蹈矩”,导致很长一段时间,正当防卫跟个飞碟一样,只听说过,没看到过。
直到昆山龙哥被反杀的案子轰动全国,才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有了推动性的作用。
昆山龙哥案件不知道大家还有没有印象。
龙哥是一个放高利贷的社会闲散人员,左青龙右白虎的那种,还曾经因为各种刑事案件被判入狱10年。
一天晚上龙哥酒喝多了,朋友开车不小心剐蹭到正常骑行的于海明,双方口角中,龙哥怒从胆边生,直接拿了一把砍刀下去砍于海明。
龙哥向着于海明脖子,腰,腿连砍数刀,但不知道是被酒色掏空了身体,还是当日状态不佳,手突然一抖,砍刀没拿住就掉地上了。
于海明见状直接拿起砍刀,对着龙哥刷刷一顿输出,龙哥当场毙命。
这个案子很简单,从第三者角度,谁对谁错,一目了然。
但是当时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很多人对于正当防卫的判定甚至报着敌视的态度。
有网友对此还编了段子,说当你准备砍我时,我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还没开始;当你的刀砍进我的肉里时,我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已经结束……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舆论的压力,昆山警方仅用了5天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对案件的全部调查,并无罪释放了于海明。
这个案子对于当代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子,正当防卫这个条款就是从这个案子开始慢慢回到了执法者的眼中。
这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悲哀,因为这个案子发生在2018年,至今不到6年时间。
同时也意味着,2018年之前有多少正当防卫的冤假错案。
当然,也不代表2018年以后,正当防卫的错判就有了明显的改善。
2023年5月2号,一女子在成都高铁上被后排的熊孩子屡次踢椅子,女子多次起身提醒家长教导孩子,没想到熊孩子的父母非但没有制止自己孩子的不礼貌行为,反而开口辱骂这位女子。
该女子还嘴之后,被熊孩子妈妈怒扇一个耳光,该女子迅速反击,扇了熊孩子妈妈一个耳光。
最后警察居然以互殴作为最终定性。
这种结果显然是公众无法接受的,一时间民声鼎沸,甚至连各种官方渠道也表达了对女子的声援。
但遗憾的是,我并没有查到女子行政复议后的结果,这也就意味着最终依然还是以互殴作为定性了。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想要真正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我坚持认为,很多现实中的不公平,并不是法律条款设置的有问题,相反,中国的法律还是非常完善的,而真正有问题的是落实法律的人,也就是那些执法者。
执法者的敷衍,怠慢,和稀泥,才是造成很多不公正的真正原因。
正当防卫就是很好的例子,因为要判正当防卫,需要大量的证据,会消耗执法者大量的人力物力,相反,判个互殴,各打五十大板,然后双方出个谅解书做个行政处罚,一天就能搞定;
去报案诈骗的小伙伴肯定有经验,警察的第一反应一定是,你们这是经济纠纷,你去法院起诉他就可以了。
这倒是让我想到了一个笑话,如果有两个小孩打架哭闹,你一定会细细查明原因,然后做出公正的判断;但猪圈里的两头猪打起来了,你一定会很粗暴地把它们分开,因为你需要的是安静,不是公正。
我觉得这个笑话多多少少说明点问题。
正当防卫的判定只是一个典型,一个表象,而真正的内核是,执法者如何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为他们作出公正的判决,而不是以尽快结案作为目的。
就像《第二十条》里吕玲玲说的那句台词:
“所有正确的事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