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现场
2024年3月31日14时10分许,河北邯郸人牛春海驾驶冀 D400P6 号车(前车)沿24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至240国道146公里河北衡水深州市大田庄村段+880米),准备左转弯掉头,车头已经调转向西,准备跨越东侧黄虚线时,被后方同一车道行驶的车牌号冀TF7B13撞击,并被连车带人推行了37米。冀D4000P6小型汽车上共3人,其中刘芳被撞身亡,刘芳母亲徐秀云和爱人牛春海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冀TF7B13车当时的行驶速度为107千米/小时。经当事人家属反复认定,该路段事故发生路段途经两个村庄,道路行进过程中均有乡道接驳口,道路两旁周围都是蜜桃采摘园,路段两头的红绿灯处均有限速40标志标牌,全程无解除限速的道路标识,且中途有专门测超速的摄像头,百度地图、高德地图在导航过程中,均提示该路段限速40km/h。事发后交警委托鉴定后车当时采取了刹车操作,相撞时车速为107km/h。初步判定没有刹车前车速应该在110甚至120以上了,刹车后车速也严重超过限速267%。
事故责任认定五五被上级机关否决
2024年6月27日,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13118212024000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春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冀TF7B13驾驶员李永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牛春海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李永亮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刘芳不负此事故责任;徐秀云不负此事故责任。
在收到深州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后,牛春海向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起了复核,提出本方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要求撤销深州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
2024年7月26日,衡水交警大队下发了冀公交复字结论[2024]第000269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定深州交警大队作出的第131182120240000059号认定书证据不足,责令深州交警大队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重新认定,并书面报衡水交警大队备案。
肇事司机到底是谁? 事故认定程序存疑
目前 ,深州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的最新认定结果还有没有送达相关当事人。据事故中受重伤的牛春海家属称,除一人死亡外,另外二位受重伤的伤者因全身骨骼断裂等原因,现在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已经花费医药费50多万元。因家里根本无法承担这笔费用,通过相应的医疗救助途径获得30多万元的救助,但后续治疗费用如何落实家属还在四处求助,目前还没有落实方案。
同时对于这起事故的认定,牛春海及其家属认为,这起事直接导致自己一方已经完成车辆调头转向而被后方车辆撞击并推行数十米远。从而导致一死两重伤的结果,而深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前后两车司机平等责任,是对事故事实认定不清,有徇私枉法行为,同时存在后车驾驶员调包顶替疑点和认定过程不符合常理的多种行为出现。
相关登记信息显示,肇事车辆冀TF7B13车主是李威,根据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显示,最初登记的报警人为陈国峰,报警电话是156开头的电话,电话号码机主是李巧玲,而交警部最终认定的肇事司机是李永亮。但是当牛春海家属向交警询问肇事司机身体如何时,交警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对方没事。让牛春海家属想不明白的是,这么大的撞击力,为何已方一死二重伤而对方司机会身体完全没事呢?他们要求查看事故路段附近道路视频,来确定该车发生事故时到底是谁在驾驶车辆?但是交警部门给出的答复是:肇事车辆冀TF7B13一路行驶路段摄像头全部损坏,无法查清驾驶人员。但是牛春海家属事后通过驾驶车辆发现,该路段摄像头都在正常工作,一直对过往车辆进行拍照。为什么交警部门称那几天摄像头出现了故障,到底是人为还是真的故障,引发了家属的质疑!
而且明明是一死二重伤,但是交警部门的出警记录却记录说无人员伤亡。《报警受案登记表》记载:3月31日14时16分,陈国峰报警称其皮卡车(冀T7B13)与轿车(冀D400P6)相撞,无人员受伤:《深州市局接处警综合单》:报警人陈国峰。报警内容:……无人员伤亡。受理记录:记录人雷杉杉……无人员受伤。
接处警综合单上反馈情况显示,14时25分交警抵达事故现场,见到报警人(李墨代到场)。家属质疑称,这一记录是何意?李墨代是一个交警人员吗?还是想表达说李墨作为一个交警或者协警代替其他交警人员到达现场?还是说交警见到的报警人不是陈国峰也不是李永亮而是李墨代。处警单上的信息存在诸多疑点,交警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看到的第一现场场景和人员到底是怎么样的?交警部门执法记录仪是否记录了出警第一现场的过程。122报警台的操作存疑还是有人故意篡改?到底是谁?牛春海家属请求公开相关证据,查看交警出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第一现场情况,却遭到了交警部门的否决。
牛春海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应首先立即救助伤者,或立即拨打120。本次事故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肇事者没有立即拨打120救助,耽误治疗,导致刘芳失血 过多去世,存在过错,应承担重大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中没有体现这一点。
同时,律师认为肇事车辆冀D400P6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前车司机无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后车属于严重超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而且完成了掉头转向,却被后车撞击,前车牛春海在该路段拥有主路权,对此次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作用力微乎其微。
本案针对前车司机牛春海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深州交警认为该路段为双向双车道,属于认定路况错误。实际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二者相比显然后者《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法律效力等级要高于实施条例。牛春海驾驶的机动车已经处在机动车道并完成车头调转头西尾东的操作过程中,拥有了该路段的路权, 在前方车辆进行掉头作业时,同向行驶的后方来车应停车驻行,而不是超车。如果此时让前车让行后车,显然加重了前方车辆的责任,也无法实现前车让行。
同时,本案还出现了警方认定的肇事司机李永亮有没有针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复核的重大疑点,交警部门处理程序违法。2024年7月3日深州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牛春海一方不服申请复核。交警部门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复核通知书,但是却没有告知李永亮一方是否已申请复核。按照规定任何一方申请复核都会通知对方。2024年7月28日上午,交警部门突然通知牛春海一方称早在7月26日上级复核结果就出来了,发回深州市交警大队重新认定。而7月30日深州交警又给牛春海一方下达了李永亮的复核结论书。但是对于牛春海一方提出的李永亮什么时候申请的复核,为什么没有告之,他是否有书面受理通知书?他的复核结论书为何不是与我方的复核结论书同时下达的,为何滞后好几天?深州交警部门称无法给出回答,只是声称李永亮没有书面受理复核通知书,该复核结论书也是刚刚从衡水交警大队发出来的。
目前,逝者已矣,但二名重伤者每天还面临着高昂的医疗费用,一切还需要等待深州交警大队给出公正的答案。
别问了!这是小舅子出事了!
衡水那边的车都像打了兴奋剂[得瑟]
事故科最肥了
全篇典型的一方说辞,看路面宽度,正常行驶的车辆很难一次调头拐过来,大概率存在倒车或逆行的行为
查他,一查到底
我刚注意到,法律要求调头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超速车辆算是正常行驶吗?我理解超过一公里都不是正常行驶,限速四十开四十一都不是正常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