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家中的独子,30年间完全与父母断绝联系。在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之际,小张虽然现身,但是仍然拒绝与父母相见。甚至在父母去世后,叔叔联系小张处理后事,小张也没有现身。然而,小张却以父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父亲名下的部分银行存单。
小张的叔叔针对这一行为提起了诉讼。原来,在小张缺席的30年间,一直是小张的叔叔在照顾小张的父母。作为旁观者,我们并不知道小张与父母之间发生了什么,可以让小张30年来耿耿于怀,与父母断绝联系。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小张的所作所为已然失去了继承父母遗产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30年来,小张拒绝见父母、拒绝处理父母后事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遗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解释,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不仅子女拒绝赡养父母会构成遗弃,父母拒绝抚养年幼的子女或者夫妻之间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也有可能会构成遗弃。而家庭成员之间,一旦产生遗弃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遗弃罪,都会丧失继承权。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的行为构成遗弃,依法应丧失继承权,小张父亲的遗产全部由小张的叔叔继承。
30年的时间,20多岁离家出走的少年早已从“小张”变成了“老张”,而“老张”已然与世长辞。人们都说时间会冲淡一切,却没能抚平两代人之间的沟壑。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意义不断彰显,在血缘纽带之外,法律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了更为稳定且自由的联系,它赋予每一位公民相应的权利,同时也促使每一位公民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我们有权做出任何决定,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