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经常听人家讲破窗效应,那么什么是破窗效应呢?曾经,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提出了一个破窗效应的理论,大概意思是如果一间房子的窗户破损了,没有人维修,那么不久之后其他的窗户也会被陆续打破。原因就在于因为没有维护那个破窗子,这就会给人带来一种示范性的纵容,大家见多不怪了。结果就会引发一系列越来越糟糕的结果。
这个定律看似荒唐,其实是很真实的事情。当威尔逊提出这个想法之后,很多人表示不同意,于是在1969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心理学家就进行了相关的实验。他把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分别停在两个不同的地方,一个是高档小区,一个放在城乡结合的三不管地带。放在高档小区的那一辆车,一个月过去之后,车还是好好的。而放在三不管地带的车,第1天晚上就被人砸了一个大洞,后来整个车更是完全不见了。说白了,被人偷了。后来社会大众也就慢慢认可了破窗效应的存在。生活中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说如果一个人想在公共场合抽烟,周围没有人抽烟,那么他就会害怕会顾虑,但如果说周围有一个人在抽烟,那么他这种害怕就会减弱几分。如果周围10个人都在抽烟,那么可能这个抽烟者就会理所当然的觉得大家都抽,哪怕这是一件坏事情,哪怕他们知道公共场合不应该吸烟,但本着多我一个不多少我,一个也不少,坏事也会越来越多。破窗效应也会越来越明显。
破窗效应是西方人提出来的,如果套用咱们老祖宗的话,大概意思就是破罐子破摔了。为什么要说破窗效应呢?因为这两天老是看到新闻上报道邯郸地区的中学生肇事恶性案件。事情已经发酵了好几天,热度好像也在慢慢降低。如果说这一次这三个少年继续被侵犯,那么破窗效应会越来越明显,这件事情终究会导致一个更坏的结果。这在历史上是有案例的。而且古今中外都有。在1993年的冬天,英国有两个10岁的小孩,从一个超市里面右拐了一个两岁的小孩子,两人把这个小孩子带到了靠近小镇公墓的废弃火车站,把他用绳子吊了起来,当成沙袋一样的拳打脚踢。其目的就是为了供自己取乐。
很快这个小孩子没有了呼吸。但为了玩儿,两个10岁的小孩去超市大摇大摆的买了几块电池,塞到了这个两岁小孩子的嘴巴里面,两个小时之后,当这两个10岁的杀人凶手,真的确定这个小孩子已经没气儿了。他们又把这个孩子抬到了铁路上,用砖头和垃圾掩埋,试图掩盖真相,伪造成铁路撞击死亡的交通意外。然后这两个10岁的杀人凶手就若无其事的回到家里。继续过起了自己的好日子。
所幸苍天有眼指最终是包不住火的两天之后。两岁小孩子的尸体被人发现,又经过6天的缜密侦查,警察终于发现了这两个10岁的杀人凶手。更可气的是,因为是未成年,这两个杀人凶手根本不配合警察的询问,他们的父母也坚持以未成年保护为理由拒绝杀人凶手接受调查。最后在警察的努力之下,他们终于在两个小孩的家里搜查出了大量的杀人证物,包括带有受害者血迹dna的衣服。这下不管两个10岁的杀人凶手承认或者不承认,他们都已经无可辩驳。然后,你以为他们就会受到正义的审判吗?
的确他们是受到了审判,在1993年的11月1日,英国庭审正式开始之前法院外面占满了愤怒的人群,他们要求法官重罚这两个杀人犯。然而经过20个小时的审判,法官宣布这两个杀人犯犯下了无比残暴的罪行,但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只能从重判处8年的监禁。一条命只能换来8年牢狱生活,两个凶手觉得还挺值得,但愤怒的人群不愿意。紧接着将近30万人团结起来联名。签名请愿要求英国政府重罚见两个杀人凶手。但是尽管如此,在法条的规定之下,司法部也只能判处这两个败类15年的有期徒刑,并不能判处死刑。
而且到最后,还是出于所谓的保护未成年人,这两个杀人凶手的姓名都没有被公布。这也是为什么在故事开头的时候,我们只能称呼这两个人为败类,而不能叫出他们的真实名字。于是有些所谓善良的人要说了,毕竟孩子是祖国未来的花朵,只要他们有所悔改,就不应该一棍子打死他们的未来,应该能够为祖国和人民贡献更多更好的力量。这种说法不能说他是错的,毕竟上天有好生之德。我们早在规定法律的时候,就已经在法律文本中庄严写的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本着教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仁者之心,这是天下可见的,但问题的关键是这些人真的有整改吗?老祖宗对此有过精辟的评价,那就是8个大字,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有时候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但就是因为付出的代价不够惨重,没有重拳出击,那么只会让人越来越放肆,就更不用说有些人总是改不了自己的本性了。客观上来说,我们给他们的机会好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变成了鼓励他们犯罪的免死金牌。
再者说了,如果我们能给这些恶魔重新做人的机会,那谁又给那些无辜受害的好孩子再来一次机会呢?还是拿英国的例子来说,刚才说到的那两个十岁的杀人凶手,仅仅在监狱里呆了几年之后,一群所谓的爱心人员就以保护未成年人人群的名义,逼迫英国政府把这两个败类给放了出来,而且帮助他们改换了姓名,重新回归了社会可笑的是,这些人还以为自己做了善事,挽救了两个祖国未来的花朵,但是他们忘记了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8个大字。两个10岁的恶魔在服刑几年之后出狱不久,就干起了贩毒,卖枪,参与暴力犯罪的事情,祸害了一大批人,首先这一次他们已经不是未成年人,法律再也不能容忍他们。他们这一次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菩萨已经够慈悲了,但是菩萨也会发怒,佛门讲究的是慈悲不愉快,但佛门依旧会有执法僧和武堂的存在。所以对于犯罪行为,哪怕他是小孩子,慈悲过头是不可取的,否则法律就丧失了自己的意义了,保护违法的坏人,然后能够把好人给逼坏?这岂不是有点本末倒置。所以个人觉得,法律可以适当的修改了。我们可以参考德国和美国的做法,他们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比如德国觉得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时候,如果他的精神发育已经成熟,就应该负刑事责任。美国的法律也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7岁,如果7岁以上的孩子有犯罪行为,且被证明是故意犯罪,他就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来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文也被世界上其他国家广泛应用,比如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他们都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就比如说邯郸这三个杀人凶手,在杀人之后还能心安理得的回家打游戏,这样的心理素质,成年杀手估计都不具备,谁敢说他们在心理上还是个未成年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他们就根本不应该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而应该适用法律条文中关于恶性犯罪的加重条款。总而言之,法律绝对不能向坏人低头,绝对不能把好人变坏,而把坏人用法律的制度给保护下来。我们相信法律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正是为了法律的尊严和正义,这一次三个凶手必须被严判!为了受害者,他们必须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