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烟”混装丽江查获一起无证运输卷烟案件

都市时报 2024-11-09 17:40:52

11月5日晚,玉龙公安联合玉龙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一起“菜”“烟”混装,无证运输卷烟的案件,查获卷烟242条,价值5.8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案件已移交玉龙县烟草专卖局进一步处理。

2024年以来,玉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深入推进玉龙县“两烟”市场专项整治,把打击涉烟违法犯罪作为经侦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生的重要工作,积极联动相关警种与烟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加大“管、查、检、宣”力度,维护玉龙县“两烟”市场环境秩序。截至目前,玉龙公安联合玉龙县烟草专卖局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00余人次,先后组织开展10次“两烟”市场集中清理整顿,检查卷烟经营户200余家次,借助“3·15”“4·26”“5·18”等宣传节点,积极开展涉烟法律宣传活动,做好宣传预防。

通过落实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落细烟草市场“管、查、检、宣”各项措施,玉龙县烟草市场秩序得到有力维护。

所谓“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也就是说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都需要获得烟草部门的许可,否则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运输烟草必须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未取得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私自经营、运输烟草的,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面临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来源:“云南丽江警方”微信公众号

编辑:汤维

审核:钟玲

终审:彭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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