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联社等多家媒体报道,在浙江老牌民企新湖集团和湖北宜昌地方之间,一桩行贿案经历多轮审判之后,因判决结果直接牵涉到民企的近百亿权益风险,并成为浙江民营企业在外投资所面临的“典型性”事件而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
综合《浙商》杂志、上海证券报、潮新闻、财联社、《济南时报》《新京报》等媒体的调查报道,基本案情得以还原:2010年6月,新湖集团收购北京华易隆鑫公司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北京华易隆鑫公司前自然人股东胡某个人在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间,先后5次向湖北宜化集团前董事长蒋某转款2555.23万元,后被认定为行贿;2022年10月25日,湖北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判决北京华易隆鑫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判处其将在新疆宜化矿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新湖集团为无效,并对其在新疆宜化矿业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返还宜昌市国资委。后经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对新湖集团来说无异于“飞来横祸”。价值数十亿元的股权被查封执行,不只是让整个公司运营伤筋动骨,一些正在运营的项目也会因为缺乏后续资金的支持而夭折。这正好印证了流传甚广的那句话:“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职工”。其后果实在让人忧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10月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表示,要加大助企帮扶力度,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
郑栅洁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上述有关表述,显然是对当下困扰企业发展若干“痛点”的必要回应。要真正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的精神,相关部门机关首先应该做到的是,尊重事实,尊重法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到新湖集团旗下股权被查封处置一案而言,一些基本事实仍然有待澄清:前股东个人行贿是如何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的?作为被告单位北京华易隆鑫公司有没有行贿的故意和行为?国企和民企的权益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受到平等对待?这些至关重要的疑问我们在诸多媒体对此案的报道中都没有看到清晰的答案。
与此相关的一个事实是,新湖集团是作为善意第三人收购北京华易隆鑫公司相关股权的。媒体报道指出,即使是北京华易隆鑫公司单位行贿罪名成立,也不能改变新湖集团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其善意取得的股权被查封处置,不仅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将侵害广大股民等投资者的利益。
据媒体披露,新湖集团收购相关股权并派驻经营后的13年来,新疆宜化矿业公司股权价值发生了惊人巨变,股东权益从4693万元增至73.71亿元,新湖集团的经营管理层无疑居功至伟,在新疆宜矿的经营过程中,新湖集团的巨大投入和管理团队的艰辛付出,起到了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如果因此被一笔抹杀,不仅严重挫伤新湖集团的信心,也是当地营商环境的巨大伤疤。
事实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是党中央一贯坚持的发展方针,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此再次重申:“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关注此案的有关媒体人士指出,本案不能排除“趋利性执法”的嫌疑,如果确实是这样,那将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当前中国经济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克难关,更加需要尊重产权,尊重契约,尊重企业家精神,要让企业家付出有回报,千万莫寒了企业家的心。(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