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具备这些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

帮老兄聊聊 2024-03-26 20:21:07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机关工作人员也需要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的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

同样是退休,同样是领取养老金,但在2014年9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领取的是退休费或是退休金;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领取的是养老金。退休金和养老金虽然都是用于退休养老,但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是两种不同退休制度的体现。

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退休费是由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和工龄的比例来计算的,除了相应的基本退休费以外,还有退休生活补贴。在基本退休费部分,符合条件的人,还可以享受增发的退休费。

增发的退休费主要是符合国家增发的条件,按照一定比例增发的退休费,但增发的退休费标准不能超过原基本工资的100%。由于有了这个100%的限制,所以部分人退休人员虽然可以享受到很多增发项目,总的增发比例能达到10%甚至15%,但由于本人的退休计发比例已经达到了90%或是95%,实际上就无法享受到相关的增发政策。

在机关事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各个地方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于工作人员原退休加发政策进行了调整,既由过去加发退休费的政策,调整为在退休时一次性退休补贴。

那么哪些人在办理退休时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呢?

由于退休补贴的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各地执行的标准、享受范围的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以四川为例,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可以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

大范围是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并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且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参照处理。

具体范围包括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等。

以上人员如果在2014年9月之前没有享受到一次性奖励的,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时,可以享受一次性退休加发政策。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对于这个一次性退休补贴中,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是少数,多数人享受的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加发政策,独生子女父母的加发比例一般为5%。计发基数为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乘以5%,乘以240个月,当然这个是四川的标准。有的地方是139个月,有的地方是180个月,具体标准是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如果按照老办法计算的比例已经超过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的100%,那就不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这是大家需要注意的。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综上所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在改革前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有援藏工作经历、独生子女父母等的人,在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都能享受到相关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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