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没税找税~系列3

张海涛财税 2024-07-17 09:22:48
一、一个现象 李某投资设立A公司,为了最大限度节约人工成本,李某夫妻二人均在A公司工作,且都身兼多职。为了“省税”,李某夫妻二人也不从公司拿工资。但是,李某家庭的所有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支出、家庭旅游支出、抚养子女支出、疾病健康支出、购买商业保险支出等)均取得抬头为A公司的发票,由李某在A公司据实报销,每年大约报销40万元左右。 李某认为,夫妻二人没有工资收入,不需按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从公司取得的资金均属于发票报销,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现象在实务中比较普遍(很多所谓的“专家”给投资人搭建的“钱包公司”多是如此),老板自认为自己很“无私”——不从公司拿工资;自认为在公司报销很“合理”——公司就是自己的,凭票拿钱“天经地义”。 殊不知,这种认知,就踩中了“没税找税”的大坑! 二、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以(公司制)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李某将家庭消费支出在A公司报销,该支出属于与A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李某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A公司为李某报销的该类支出,应全部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逾期纳税的期限,按照每天0.05%(注:年化18.25%)缴纳滞纳金。 因此,若按李某每年报销40万元计算,每年需补缴个人所得税8万元(40*20%)。 若A公司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每年盈利,A公司每也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2万元(40*5%)。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按逾期天数正常计算。 三、实际案例 2023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税案通报。有关信息如下: 袁冰妍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人所得税。其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对袁冰妍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7.38万元(注:有部分属于劳务报酬补税);对其关联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2.98万元。 四、如何解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李某夫妇在自家的公司任职,从公司取得工资收入,合理合法。 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政策,如果李某夫妇每人每年取得18万元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0元,对于企业老板而言,这个工资并不高),每人每年2万元年终奖。 若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每人每年工资收入也只需缴纳9480元的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只需缴纳600元个人所得税。两人合计每年也仅需缴纳2.01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而且,A公司给李某夫妇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及年终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可以在税前正常列支,A公司每年还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万元(40*5%)。 一举两得。 看看《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第2版,各大电商有售),收获更多财税实务知识。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阅读原文 ​ 人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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