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激情,一男一女相继背叛家人。结果,出轨女子在一晚后被查出宫外孕,被迫接受绝育手术,留下终生残疾。 ——这是去年发生在陕西安康的一起惨案。出轨的妻子认为自己的宫外孕都是情夫造成的,于是将情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万元。法律最终会站在哪一边?
关键是,梁某这个三十多岁的已婚少妇,身材姣好,性格豪爽,很受男人们的喜爱。她和张某有染,是老乡,张某还追过她。起初他们只是处于朋友状态,而不是恋人,只是在网上聊天以缓解生活压力。
梁某虽不急,张某却始终暗藏不怀好意。由于梁某其实就是他的白月光,他第一个爱上的女人就是梁某,所以张某费了不少功夫去联系她。 2020年7月,他听说梁某要回家乡探亲,特意建议开车送她回去,说是想一路追忆往事。梁某预感到两人之间可能会发生什么,但因为小小的心动,他就同意了张某的想法。
两人见面后,很快就投入了工作。一晚过后,梁某对发生的这件可笑的事情感到非常遗憾,因为她心里还爱着自己的丈夫,于是她向张某建议他们不要再见了,然后转身离开了。然而,她的愿望并没有实现。一个多月后,她感觉身体有些异样,就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她是宫外孕。当她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她给张某打电话哭了。张某也感到遗憾。毕竟他有自私的动机,当时并没有采取避孕措施。现在她后悔了,所以她瞒着家人去医院照顾梁某。
梁某接受输卵管切除手术后,感到损失惨重,要求张某支付全部治疗费用。而张某也答应得很好,不但支付了她的医药费,还赔偿了她一些精神损失。但当梁某出院时,张某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她愤怒不已,愿意找到张某索要赔偿。然而,当时她的丈夫发现了她的异常,立即与她离婚,并要求她离家出走。
梁某知道她错了,只好同意离婚,但她却不愿意接受。明明是张某参与了那段不正常的爱情,为什么要让她一个人承担后果呢?于是,她起诉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万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这件事一曝光,张某的家人自然就知道了他的丑闻,而张的妻子也开始了离婚。张某。
张某看到自己即将失去个人和财力,很生气。本来明明是协商一致的事情,现在因为梁某怀孕了,所以我就得承担后果了。他认为这不公平,梁某没有证据证明孩子是两人关系造成的。谁知道她和她丈夫有没有发生性关系?也许孩子是男人的。
那么张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如果孩子真的是他的,宫外孕的后果他应该承担吗?
这里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宫外孕,即宫外孕。宫外孕的常见原因包括:慢性输卵管炎、输卵管发育或功能异常、有输卵管手术史、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症等(该原因参见《妇产科学》第3节)。这些情况与胎儿的父亲无关。这些都是孕妈妈自己带来的疾病。这就意味着,宫外孕的发生,极有可能是因为母亲自身的身体问题,与父亲无关。因此,张某与梁某的性行为并不是梁某宫外孕的原因。换句话说,如果他们有恋爱关系,会导致怀孕,但不一定会导致宫外孕。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想要证明梁某病与张某的行为有关,就必须首先证明怀孕是他们两人的关系造成的,所以需要进行DNA检测。不过,由于梁某在手术过程中没有保留胚胎,事后也没有进行DNA检测,所以无法确认孩子就是张某的。
也就是说,即使梁某真的能够证明孩子就是张某,结合以上医学知识,可以判断宫外孕的结局与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存在充其量只是间接因果关系。但这种间接关系却与“怀孕”事件有关。两人的关系本来就是心意相通的。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怀孕,不仅仅是男方的疏忽,还有梁某自身的问题。除非她能自己证明这一点,否则梁某就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强迫她发生性关系。
让我们在这里更进一步。如果上述情况属实,梁某不仅会被追究民事责任,其行为甚至会受到处罚,涉嫌强奸。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只要在恋爱关系中,男性对女性进行胁迫,例如违背女性意愿、不采取安全措施等;或者女子最初愿意这样做,但后来后悔并遭到暴力侵犯。这两起案件均被视为强奸。但现实中,按照理论不一定能定罪,因为很难证明胁迫的存在。
回到本案,法院最终驳回了梁某的请求,她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梁某之所以败诉,正是因为: 1、她无法证明孩子和张某有关系; 2、两人关系与宫外孕无直接因果关系; 3.梁某的怀孕完全是她的允许。因此,梁某没有理由要求张某补偿他。作为一个骗子,她应该反思自己的错误,努力挽救婚姻,而不是抓住情夫,要求金钱赔偿。如果她认为情夫应该补偿她的损失,那么她是否应该首先考虑补偿她的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