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朋友反馈,看到昨天文章关于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有不小的疑问,为什么在事故中明明没有责任还要承担10%的责任呢?
其实这是有法可依的,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作为机动车车主本身是没有错的,但不能否认,非机动车驾驶人群和行人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和损失也往往比机动车车主严重;比如和行人之间发生了事故,行人缺乏保护很容易就会因碰撞或摔倒而遭到伤害,而司机在车内相对就要安全的多。
另外,我们一般都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这些保险在发生事故时也能为车主挽回一些损失;相反,很少有非机动车车主会买保险,那自身也就少了一份保障。
还有就是实际发生事故的时候,事故现场的情况比理论上要复杂的多,如果要精确判责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取证,有时甚至依然没办法判清双方的责任。这种情况下,交警同志进行判责时一般也会根据保护弱小的原则稍微做出“偏袒”,让机动车主承担更多的责任。
但是机动车主承担责任是为了保护弱小、彰显善良,而不是某些人有恃无恐的理由,更不是别有用心之人谋财获利的工具。近年来,在多起被曝光的因非机动车违规行驶而导致的事故中,交警最终判定非机动车全责引来一片好评。从中也能看出法律始终是保护正义的!
扶危济困,保护弱小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是承担更多责任的机动车主,还是作为“弱势群体”的非机动车主和行人,都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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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