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职国际恶之花开: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

国际投事 2024-08-20 01: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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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国际恶之花开: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261 家 A股公司 24 个 IPO 项目踩雷!

(AIGC图: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

天职国际恶之花开,自寻丝路!

证监会网站显示,中国证监会忍无可忍,对内资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之一的天职国际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在对大华所处罚之后的有一个重大行动!

1 、处罚的结果是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3,679,245.28元,处以并处以18,396,226.40元罚款,同时对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罚款 500元罚款总计23,396,226.40,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当时大华所金灵通案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江苏证监局决定责令大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792.14元,处以34433960.70元罚款大华所及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共被罚没4132万元。

2 、从2 项罚款看,对于会所的处罚标准已经确认并正式实施 。就是对于参与造假的会所没有营业所得并处于收入5 倍的罚款,同时对公司或高管罚款。不过 2 个处罚不同的是,大华吃处罚由证监会江苏局作出,而对天职的处罚总结由证监会作用出,这或许体现出对中介结构会更加严格。

3 、天职国际可以说是恶之花开,自寻丝路,因为这不是证监会系统第一次处罚。随便查一查文件,2023 年深圳证监局对天职国际在丹邦科技的课题上,2024 年对特发信息的课题上,都没尽职,进行了二次不伤朋友的处罚。但在奇信股份这个课题上,天职非常不尽职,还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酥可忍婶不可忍!

4 、2022年1月,深圳证监局向天职国际送达了《监督检查通知书》,调取奇信股份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接到通知后,天职国际深圳分所的相关人员对奇信股份相关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了伪造、篡改、毁损。

5 、天职国际在在A股上市公司中有261家审计客户,排名行业第6位。24个IPO在审项目,再融资项目有8个,并购重组项目有2个。搞不懂这样的一个胡扯胡扯的公司能成为 A 股的大户,而这些公司有点为了节约钱,有的可能认为这家好办事,反正踩雷也是倒霉和活该的,而这样的公司在 A 股好不起来,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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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对不起这 8 个字 谢罪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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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总结

违法事实

未勤勉尽责: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适当实施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等。

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在接到监督检查通知后,天职国际深圳分所相关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篡改和伪造。

处罚措施

对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及处以罚款。

对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的行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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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职国际)

〔2024〕78号

当事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职国际在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或公司)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和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天职国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黄某、唐某波、屈某富、王某东,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职国际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奇信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天职国际为奇信股份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业务收入合计3,679,245.28元(税后)。天职国际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天职国际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例如:审计底稿中未见在财务报表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也未见根据职业判断确定识别出的风险是否为特别风险的审计程序。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开展相关审计程序。认定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等均存在舞弊风险,但却未将其作为特别风险。

二是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例如:虚假记载未实际执行的现场获取银行对账单等审计程序,对获取的对账单中流水信息、印鉴、格式等方面存在的大量明显异常未予应有的关注。对公司开立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存款函证存在回函寄件人为公司人员、回函快递单寄件单位和地址均为空白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大额资金流水检查在抽样规模、检查内容等方面均不能满足应收账款的审计要求,无法为应收账款审计提供充分的证据。

三是应付票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例如:对奇信股份与无业务往来的公司之间存在的大额、频繁开具商业汇票的情况、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应付款项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其他应付款减少时在贷方负数进行核算、部分样本凭证中银行回单存在明显异常等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

四是执行工程成本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例如:奇信股份通过其开发的“工程管理系统”录入并管控公司所有工程项目,但天职国际未充分了解相关工程项目管理情况,未对“工程管理系统”进行相关IT审计,以致未发现公司存在大量毛利率较低的内部承包项目,实际毛利率情况与公司披露严重不符。对奇信股份高速增长的劳务费支出、直接人工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结构差异较大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按照《存货监盘计划》拟定的监盘范围实施存货监盘。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奇信股份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等承担法律责任。天职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天职国际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

2022年1月,深圳证监局向天职国际送达了《监督检查通知书》,调取奇信股份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接到通知后,天职国际深圳分所的相关人员对奇信股份相关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了伪造、篡改、毁损。天职国际将前述底稿提交监管部门,同时对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虚假保证。伪造、篡改、毁损行为主要包括:篡改重要性水平及各类细节测试的抽样、函证标准,删除、修改询证函记录,伪造未实际执行的审计程序,删除、修改对大额资金收付款检查中的抽凭记录,删除审计工作底稿中流于形式的审计说明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工作底稿、快递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等承担法律责任。天职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天职国际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679,245.28元,并处以18,396,226.40元罚款。

对天职国际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警告,处以500万元罚款,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综合上述二项:

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3,679,245.28元,处以23,396,226.40元罚款,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日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屈先富、扶交亮、段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信息)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特发信息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东智)部分重要客户,未按照审计计划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查看客户供应商系统对账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执行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回函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某供应商同一年份询证回函印章不一致的情形。未对函证保持应有的控制,未能发现收回的询证函与函证原件相关印章位置不一致的情形。二是执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关注特发东智存货管理ERP系统,未发现特发东智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核实存货生产入库及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特发信息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屈先富、扶交亮、段姗为相关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治理和审计质量控制,确保证券市场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5月15日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琼、綦东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计工作底稿中未更新行业状况相关情况;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未予执行,如将市场占有率进行同行业对比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同部分审计工作底稿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描述不一致等。

(二)未充分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底稿中仅记录了信息系统的名称,未了解公司实际使用的ERP系统存在超级用户、离职员工录入订单、出库单和会计凭证,销售订单编号异常等明显异常的情况,审计执业时也未对信息系统执行控制测试。

(三)舞弊风险因素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舞弊风险因素评估》中关于公司境外收入、管理层或治理层的不良记录等事项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四)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不恰当。针对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长期未结转的大额预付设备款、大额银行存款的收付均发生在境外的情况,未将货币资金、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确认为重大错报风险,且未说明原因。

(五)业务流程中控制点识别不充分。如销售与收款循环中关于境外销售对账的相关控制点的识别。

(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销售与收款循环中的销售订单审批、出货,生产与仓储循环中的计划与生产安排,货币资金循环中的银行对账单与日记账核对等控制活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得出控制设计有效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一)对销售订单样本抽取不合理。如某客户存在两类编号的销售订单,对此客户只抽取了其中一类样本。

(二)未对拟信赖控制出现的偏差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货币资金循环控制测试中,抽取的个别样本审核流程与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不符,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三)对控制目标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对于货币资金循环中关于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的控制、采购与付款循环中关于应付账款准确记录的控制,未根据描述的公司控制活动检查相应的单据。

(四)未关注生产与仓储循环中的异常情形。公司某虚拟仓存在大量产成品和半成品出入库单,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控制测试样本来源为所有产成品出入库单,但未关注该虚拟仓的存在,也未关注该仓库存货的实际流转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十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当。公司部分境外主体客户,发出的应收账款询证函收件地址为境内,回函上为境外公司的印章;个别客户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对于个别境外设备供应商长期挂账的大额预付款项,发出的询证函收件方为其香港子公司,回函上并非该子公司印章。对于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相关舞弊迹象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二)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充分。对所有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测试时,仅检查了当年借方发生额,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货币资金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公司境外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某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额大,主要用于对外支付大额设备预付款及收取大部分货款。在了解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审计执行的实质性程序仅为函证、核对从公司获取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与银行存款余额的差异,设计并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四)未对销售回款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对公司委托收款异常情形未予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未对大额设备预付款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大额设备预付款,部分长期挂账。对于部分已支付的大额款项,执行的审计程序仅为取得合同进行检查,设计并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

该审计项目存在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的情形,且部分重要审计工作底稿未归档,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琼、綦东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法定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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