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顺利办理了产权登记,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近日,接到李某英像小孩子一般喜悦欢呼的电话,我由衷地为她感到高兴。
赢了官司却拿不回房子
“官司也赢了,可房子还是拿不回来。”2005年,因购房后多年未拿到产权证,李某英打了多轮官司依然未果,无奈之下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询问,我们了解了事情的经过:2005年11月,李某英购买了成都市锦江区的一处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房屋全款和契税后,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某英,但一直以资料不全为由拖延应对李某英要求办理过户的申请。原来,房地产公司还将该房屋卖给了郭某,并已协助其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英得知自己的房屋被“一房二卖”后,于2017年2月向房屋所在地的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而此时,房屋登记人郭某意外去世,房屋继承人郭某之女郭某某参与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与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通过提交虚假的购房合同骗取了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登记,判决该房地产公司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生效后,李某英按理来说就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了,谁知又出现了“拦路虎”。原来,郭某还与房地产公司串通,用同样的方式取得了江某、汪某平的房屋所有权,后与女儿郭某某的闺蜜李某玲签订了《借款合同》,特别约定该合同签订地金堂县为诉讼管辖地,并用登记在其名下的3套房屋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8月4日,李某玲以郭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将其起诉至金堂县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并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金堂县法院当日立案,并于同日出具民事调解书:郭某自愿于2015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玲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因郭某并未按期履行调解书内容,3套房屋进入了执行程序。
调查核实还原真相
李某玲与郭某的借款是否属实呢?由于郭某已经死亡,郭某某称对父亲的事情完全不知情,李某玲也一直坚称自己就是借款给了郭某,我们决定对李某玲是否具有出借能力展开调查。我们发现,她当时刚大学毕业,并没有丰厚的财产基础与收入来源。她声称自己出借的钱是其在某公司投资分红所得,但我们通过查询发现,某公司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早已是注销状态。此外,借款合同的主体虽然是李某玲与郭某,但双方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该笔借款系案外人覃某蓉(李某玲的委托付款人)转给了另一案外人曾某(郭某的委托收款人)。
覃某蓉和曾某又是谁?我们进一步核实发现,覃某蓉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李某玲系其手下员工。李某玲为完成借贷任务赚取提成,向覃某蓉申请垫付了120万元出借款项。这些款项最后都被如数转入了四川某酒业公司,而曾某正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京与曾某存在债务纠纷,于是将已经售卖给李某英等3人的3套房屋再次出售给了郭某,并指使郭某用这3套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再通过李某玲向覃某蓉融资120万元,用于归还自己欠曾某的债务。
法检联手解开多年死结
至此,整个案件真相大白:李某玲与郭某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他们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是用于掩饰赵某京将已经出售给李某英等3人的房屋“一房二卖”后,再以抵押房产的方式向覃某蓉融资借款的事实。因此,李某玲与郭某在法院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严重虚假,且严重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2022年3月,我院依法向金堂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认真审查了我们收集的证据材料。
根据调查到的事实,覃某蓉真实出资了120万元,并对案涉3套房屋“一房二卖”的情况并不明知,如果仅撤销原调解书,无论对于李某英等3名购房人还是对于真实出借人覃某蓉而言,要分别实现拿回房屋产权和借款的实际诉求,都还需要提起其他诉讼,这无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于是,我们经与县法院协商,确定了工作重点:既要让李某英等3人尽快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还要尽可能减少覃某蓉的损失。我们为此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磋商,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2022年6月,李某玲与李某英等3名购房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英等3人向李某玲依据各自面积按比例支付共50万元,用于归还覃某蓉的借款;李某玲解除3套房屋的抵押,郭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各方撤回有关该事项的所有上诉和控告申请。同时,双方对于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京一房二卖、虚假诉讼等问题保留追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