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参加工作,1995年单位开始缴纳社保是否要算视同缴费年限,这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所在的单位是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或是机关事业单位,那么1992年到1995年这三年是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
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大多数地方是从1992年1月开始实施的,但像四川等地,基本上是在1992年4月开始实施的,对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由于当时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以县或是地级城市作为一个单独的统筹区,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的实施时间。
企业的养老保险实施时间只能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即县以上社保部门发布的实施时间为准。比如当地的社保部门要求的实施时间是是从1992年1月开始实施,但由于单位不执行,要拖到1995年才开始缴纳,这就属于单位拖缴社保缴费的行为,或是欠缴社保的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当地人社部门的许可,企业也没有按时补缴,即使1992年到1995年的工龄,属于国家承认的额连续工龄,这种情形也是不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如果单位按时补缴,包括在退休时按照规定补缴了,则要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相反如果你单位所在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当地人社部门的规定,是从1995年开始才全部实施,或是你所在的单位经过当地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从1995年才开始缴纳,那么这三年的工龄是要视同缴费年限的。
如果你所在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虽然单位按照国家的规定,是从1995年开始缴纳了养老保险,而在当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是属于试点性质的。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而不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那么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就是从参加工作时的1992年开始计算。
但如果你是国有企业的招收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从1986年开始就要按照当时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如果你1992年进入该单位是属于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你缴纳养老保险,那么1992年到1995年这三年,这是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按照政策规定,这种情形是可以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补缴以后,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而不是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个人来讲,当地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除了计算基础养老金以外,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这对于个人来说,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含金量都是相同的,个人并不会吃亏,但如果单位不补缴,这三年同样无法计算为缴费年限。
如果你所在的单位是民营企业,或是县以下集体企业,或是街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街道企业,县以下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属于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是从1995年开始计算,那么1992年到1995年这三年工龄就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要视同缴费年限。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当地的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或是补缴相应工作年限的养老保险,那么1992年到1995年这三年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