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法释〔2024〕2号,以下简称《安排》),2019年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在2008年4月通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条例》”)生效前,一般须书面协议约定司法管辖权方可申请在内地强制执行香港法院的民商事判决。《条例》生效后,无须书面协议约定司法管辖权,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
第一步:向相关香港法院申请
·一般而言,申请人应以誓章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的司法常务官提交申请。以下情况除外:
·如判决由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申请须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如判决由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作出,申请则须送交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
第二步:相关香港法院发出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相关香港法院在向申请人发出有关判决的经核证文本时,亦须发出一份证明书证明该香港判决是民商事判决,并在香港生效。
第三步:向内地法院申请(如有意如此)
·申请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在内地根据内地法律承认及强制执行香港判决。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