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即时通信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沟通联络的便捷化打破了传统工作场所物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也模糊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边界,造成了用人单位滥用信息技术手段,随意‘渗入’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无论身处哪里,用手机处理工作、保持在线回复成为不少职场人的常态。员工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有时是简单回复工作问题,有时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围绕“下班后用微信办公算不算加班”引发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场所外,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开展工作,或者公司在休息日通过微信布置工作任务、在下班后召开线上工作会,算不算加班?能不能拿加班费?
长期以来,人们常识中的加班,限定于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延伸。对于在非工作场所加班,人们的认识并不统一。支持者认为,只要是付出了劳动,就不应该区分是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反对者则认为,在非工作场所加班,缺乏监督管理,无法证明是否真的在加班。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及对居家办公的需求,工作空间与生活空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劳动者工作模式也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
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而否定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目前,对于下班后微信办公是否算作加班,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不同行业或公司所处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是否算作加班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在被认定为“加班”的判例中,“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和“提供实质工作内容”通常成为两个关键判定要素。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往往不被认定为加班。
科技的发展,给职场人带来的不只是方便,同时也让各种社交软件不再简单是一个工具,更多成为了一个稳定的工作场景,俨然成为一个“线上办公室”。隐形加班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和工时监管提出了新挑战。同时,过度模糊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人带来压力和焦虑。对于当下的打工人来说,如何避免数字时代被隐形加班现象“绑架”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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