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6年,三娃非亲生”,该如何维权?

宏硕聊社会 2024-02-10 13:19:02

原创 冯炯恒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江西上饶男子陈先生在结婚16年后发现3个女儿都不是亲生,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同情。目前陈先生已经委托代理律师起诉,那么陈先生到底可以引用哪些法律规定,为自己讨回公道呢?

1.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与他人生育私生子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生育孩子的情形显然已经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忠实义务不仅仅受道德约束,同样属于法律的约束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则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生育孩子的行为严重违背正常的家庭伦理,应被认定为该规定中的有其它重大过错,因为陈先生妻子的过错行为显然已经给陈先生的婚姻价值观及心理带来严重的伤害,其妻子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严重过错方,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赔偿的数额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的程度、赔偿方的支付能力等进行酌情判决。

2.要求返还非亲生小孩的抚养费等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7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除了精神损害赔偿,陈先生还可以要求妻子赔偿其相关的经济损失,例如孩子的生育费、抚养费等。

陈先生并非三个小孩的亲生父亲,对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在其妻子的隐瞒及欺骗下,陈先生一直将其作为亲生孩子进行抚养,而抚养费用是其在抚养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其妻子的隐瞒行为已经造成陈先生财产上的严重受损,其妻子则为此获益。

根据欺诈性抚养纠纷中不当得利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陈先生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妻子返还该些因抚养孩子所造成的损失。

至于返还的数额,陈先生可以收集在孩子身上支付费用的相关凭证,比如发票、转账记录等等,方便法院确定该部分的损失数额。

如果法院无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数额的,陈先生则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孩子的生活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生活消费水平来确定抚养费的支出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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