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起诉分割房产,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宏硕聊社会 2024-03-21 12:46:48

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问题,常常因房产涉及案外人、离婚诉讼时未发现该房产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分割该房产,离婚后如何重新主张分割,通常可以选择的案由就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和共有物分割纠纷。

关于不动产类纠纷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看似有明确的规定,但此类房产分割系因离婚诉讼未能分割而引起,又似有以离婚纠纷中“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约束之可能,由此便引发了实践争议。

实践中,有部分法院便认为虽然此类纠纷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立案审理,但实际处理的是房产,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如(2019)湘0103民初11034号裁定书、(2019)粤01民终12158号裁定书中都可见详细论述。而实践中更多的做法更多则是当作离婚案件的衍生,按照普通案件予以立案。

离婚后主张分割房产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仍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本文观点为:

01

如该案诉求仅涉及分割房产,则既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其本质上也属于房产纠纷),也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奈之举,实践中不少夫妻离婚后有涉及多处的不动产且分布在不同区域待处理!)如以共有物分割纠纷起诉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02

如该案不仅仅涉及房产,还涉及双方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债权、债务甚至需要查明转移、隐藏的财产等,则必须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此类纠纷系因婚姻关系变更后未能处理或者未完全处理的房产而引起,而这种纠纷往往牵扯了多方关系,甚至与当地民俗都有联系,由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管辖更能查清案件事实;但因涉及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均有其合理性。

而如果双方仍有其他财产需要处理,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一并处理为宜,主要原因在于其他财产的处理有赖于被告所在地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而且,若不动产的管辖单列出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则其他动产又需要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做法不仅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更会浪费司法资源和增加当事人诉累。

当然,就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仍然是绝大多数法官的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仍存在难度,本文提供的观点也仅具有理论可能性,大家仍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考虑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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