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帮粉丝取东西”,一主播被判无期

觅夏评社会[已注销] 2023-06-22 14:35:03

一名拥有15万粉丝的主播

他的命运

因一名慷慨打赏的粉丝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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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穆嵩(化名)曾是四川沐川县一名拥有15万粉丝的主播,他的命运,因一名慷慨打赏的粉丝被改变。

2019年,他受这名粉丝指使,从四川乘飞机到陕西取一个行李箱,被布控在现场的警方抓获,警方从行李箱中查获疑似毒品5罐,共计3255.17克。经鉴定,这5罐疑似毒品中含海洛因,含量在50%以上。

主播受粉丝指使跨省取行李箱

被发现内藏毒品

穆嵩曾是四川省沐川县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主播,其此前负责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有15.5万粉丝。警方调取的数据显示,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其视频账号共收到50821次打赏,共收取11468.5元。平均下来,这些打赏每笔金额并不多。

据重审判决记载,穆嵩供述证明,2016年左右,他认识了李续(化名),那时他在平台上直播,李续时不时给他捧场,最多一次刷了近千元礼物。之后双方加了微信和QQ,互相熟络起来。

据穆嵩供述,2019年8月5日,他在沐川家中接到李续的微信电话,对方称有朋友在西安放了一个东西,让他去帮取一下,那边会有人从他手里拿走。李续说给他报销路费,事成之后会给他2万元酬谢。次日一早,他从成都乘飞机抵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到达后,李续让他在咸阳市人民医院附近找个酒店住下。

穆嵩供述,到达酒店后,李续让他去一家干洗店。他到店后,李续让他取一名男子在8月5日寄放的行李箱,并嘱咐他不要挂断电话。洗衣店老板问他拿寄存小票,李续在电话中告诉他小票上留的电话,他告诉店老板后,拿到了行李箱。穆嵩带着行李箱走出干洗店,随即被布控的民警抓获。警方从该行李箱中查获5罐疑似毒品,共计净重3255.17克,经鉴定,5罐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53.4%-53.9%。

另据判决书显示,上述行李箱从警方查获时至拆封、称重前未被打开,外观完好无损。

警方如何快速布控?

另一参与者是“卧底”

藏毒的行李箱是如何到达在咸阳的干洗店的呢?

受“上线”指使参与此事的辜震越(化名),比穆嵩更早到达了西安。不过,辜震越到达西安之后就选择报警,并配合警方,等待接货人现身。

根据辜震越的证言,他此行从一开始就不是为“带货”挣钱,而是为了获得举报奖励。一开始,他就对此次“带货”的真实情况有着清醒的认识。

重审判决书载明,辜震越的证言称,2019年8月1日,他到重庆找前女友复合,第二天晚上,他喝多了,和前女友吵架,其把手机摔了,他就想挣点钱给前女友买新手机。

辜震越称,2018年他在缅甸时听别人说举报制毒贩毒和帮别人带毒品有奖励。于是他用手机搜索,发现一条“带货”帖。经和对方QQ联系,对方说去西安取快递,事成后给他1万元。他心里知道,那里面是毒品。

“业务”谈好后,对方要了辜震越的身份证照片购买了机票,让他马上去机场。在机场,对方又让他添加了另一个QQ号,此后,他一直通过该QQ号同“上线”对接。由于错过值机时间,对方又给他购买了高铁票。

辜震越称,到西安之后,他收到了快递单号截图。他在去快递点的路上打了110报警,称有人出一万块钱让他带毒。很快,一辆警车将他接上去了快递公司,警察在快递公司和几个人说了一会话,又将他带到派出所。于是,他配合警方向“上线”谎称已经收到快递了。

辜震越说,2019年8月4日,他按照“上线”意思入住宾馆,8月5日上午,又按要求,将快递和几件衣服放到咸阳人民医院附近一家干洗店,并将洗衣服的小票拍照发给“上线”。做完这些后,“上线”为他订了返回重庆的票。8月6日,当他按警方要求跟“上线”要钱,这时候对方就不怎么理他了。

上述快递,即穆嵩之后取到的行李箱。

主播称自己被诱骗

法院认定其“主观明知”

据悉,西安市检察院指控穆嵩犯“运输毒品罪”,而西安中院认为穆嵩构成该罪的证据不足,将罪名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穆嵩则认为自己无罪,称其系被诱骗,表示始终对帮取的东西是否为毒品不知情,也非这批毒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人。

穆嵩辩护人认为,穆嵩取藏有毒品的箱子的过程,从始至终都比较高调,还发了朋友圈,完全没意识到这是危险行为。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穆嵩对箱子内藏有毒品知情,他只是帮欠他钱的李续取东西,对方承诺事情帮办完会给钱,穆嵩甚至都不知道取的是快递,“上线”也从未告知相关情况。

法院重审

法院重审认为,穆嵩和“上线”的手机聊天记录、抓获经过、侦办经过、离港数据、登机牌及查获的毒品等证据,足以认定穆嵩受“上线”指使,连夜包车赶至成都,并立即乘飞机抵达咸阳市,随即前往干洗店领取藏有毒品的快递。

穆嵩不仅在途中收取了“上线”支付的,远超过正常方式寄取快递所需成本的路费,且随时向“上线”汇报途中情况,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结合穆嵩在侦查阶段供述“上线”承诺事后给其支付高额报酬,想从中挣钱的供述,足以认定其对快递包内可能藏有毒品的主观明知。

根据警方提供的情况说明:穆嵩、辜震越毒品尿液检测均为阴性。

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不服判决将再次上诉

对于为何判穆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并未提交穆嵩取得包裹后将实施何种行为,其“上线”有无告知将包裹送到哪里,交给谁的相关证据。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穆嵩在拿到行李箱后将继续实施运输行为,认定穆嵩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但穆嵩到洗衣店内取得藏有毒品包裹的行李箱,拿到包箱后即被警察抓获,这个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人提出,本案在特情介入情况下,存在犯意引诱及控制交付的情形,穆嵩没有产生对毒品的控制和实际支配地位。法院重审认为,该案无证据和线索显示存在特情介入及犯意引诱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此外,辩护人称,穆嵩在侦查阶段关于“‘上线’承诺事后支付高额报酬,他能想到是违法的东西、也想到可能是毒品,但没往深处想,抱着侥幸心,想挣这个钱”的供述,已经在一审判决中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发回重审后,这个供述却又被用于重审判决,明显不合适。

目前,穆嵩对重审判决仍然不服,将再次提起上诉。

快递内藏毒,帮取人面临何种后果?

如果不知物品藏毒,还需担责吗?

北京臧德胜律师介绍:毒品是我国法律严格管控的违禁品,快递内藏毒,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帮取人根据其主观认知情况,可能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如果明知他人通过快递的方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而帮其收取快递,则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且会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等具体情形,确定刑罚。

如果明知快递内藏毒而帮助收取,但不知道他人系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使收取的毒品没有达到以上数量标准,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如果当事人对物品内藏毒完全不知情,是被人诱导收取的快递,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日常生活中,在被委托帮忙领取快递时,要多加防范,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比如高价匿名委托、需赴异地收取件、包裹内含毒品之类的违禁品等,要果断拒绝、及时报警,切莫因私利触碰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法治日报、中国新闻网、广州日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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