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室女虽贵为金枝玉叶,但在积贫积弱的宋朝,婚姻的困扰不止嫁妆

心游万本人 2023-02-26 08:37:07

中国古代社会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父母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

与普通女性不同,宗室女的婚姻与政治密切联系,皇帝代表宗族家长,皇帝的意志高于宗室女父母的决定。

亲属关系越近影响越大,为维护皇族的声誉和体现宗室女的政治独特性,宗室女的婚嫁往往要遵循宗室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

宋代宗室的婚姻制度在北宋时逐渐完善,对宗室女的婚龄、择偶标准、择偶方式以及再嫁都有详细的规定。

大多数宗室女遵循制度的安排,也存在违背制度之外的婚嫁,一部分促使宗室婚姻制度更规范,另一部分随着宗室人数的增长和宋代社会的发展渐趋合理化。

宋初沿袭唐代女性结婚年龄,“在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司马光提出“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十四至二十,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皆可成婚。”

婚龄提高了一岁,被士大夫所接受成为法定的结婚年龄,宋代宗室女的婚龄官方指定在15岁。天圣七年(1029)四月诏宗正寺:

应宫宅皇属男年十八、女年十五,令管勾宫宅所申本寺,牒入内内侍省差勾当婚姻人计会本宫宅。

可见官方的宗室婚龄要比法律所规定迟一两年。《礼记·内则》记载“女子……十有五年而笄”,十五岁是女子的及笄之年,表明女子已到出嫁的年龄。

宋代宗室遵循周代礼制,公主也是在及笄年龄选婿。如:

“周、汉国公主,理宗女也。母贾贵妃,早薨。帝无子,公主生而甚钟爱。初封瑞国公主,改升国。开庆初,公主年及笄,诏议选尚。”

宗室女及笄后就要为婚嫁做准备,或者在及笄前就已经选好夫婿等及笄之年婚嫁实行。如艾母赵氏夫人,赵氏夫人及笄之年嫁给了临川的艾天定,“夫人讳若穃,姓赵氏,上世宋秦王廷美,其后有居饶之余干者。”

及笄之年既是在宋代社会提倡的女性婚嫁年龄范围内,同时也是宗室女官方的适婚年龄,但也有部分宗室女婚嫁失时。

宗室贫困、嫁资缺乏、宋代婚嫁论财之风和政局不稳定等问题,是宗室女婚嫁失时的重要原因。

北宋末年宗室贫困问题突出,家庭贫困致使不少宗室女无法出嫁,宋徽宗时“自熙宁至今,宗室人无官者已一千五百余人,宗女之未嫁者亦千五百有奇,皆宣祖、太祖之裔,或有贫困失所者。”

南宋时期即使宗室女有规定的嫁资,但往往不能按时得到,《文献通考》记载:

熙宁後,以昭穆益疏,乃给奁具。祖宗元孙女五百千,五世三百五十千,六世三百千,七世二百五十千,八世百五十千。

绍兴七年冬诏,元孙减五之二,六世、八世减三之一,五世、七世减七之二,己适而再行者各减半。然有司不时给,宗女贫不能行,多自称不愿出适者。

南宋初期国库空虚,嫁妆虽减半,但大宗正司却不能按时给予,导致部分宗室女贫困,无法婚嫁。

此外,宋代婚嫁论钱财,嫁女有厚嫁之风,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宗室女的嫁妆对家庭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特别是子女众多的宗室家庭。

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三月四日,扬王颢奏:“有女数人,婚嫁及期,私用不足,望特于左藏库借交(支)料钱三万贯,月以料钱四贯除折还纳。从之。”

扬王颢作为直系亲属嫁女尚且需要向国库借钱,说明大宗正司负责发放的嫁资,也满足不了宗室女的全部嫁妆,还需要宗室女家庭私自备置一份。

战争也可导致宗室女婚嫁失时。如宗室女赵希怡:

讷斋当代端人,与先正献公为友,宜人年二十有七归于我,天禀高洁,无宗女习气。

宗室女赵希怡二十七出嫁,在古代封建社会已经是晚婚状态,导致晚婚的原因很可能经历了中原丧乱即靖康之难,跟随家庭离开汴京奔波四方,政局的不稳定导致了宗室女的婚嫁失时。

择偶标准

宋初袒免宗室女婚嫁并无制度规定,与平民自由通婚,依旧赐官,成为官户,可以规避赋税。

“先是,宗室袒免女听编民通婚,皆予官,民争市婚为官户。公言入赀得承务郎以上犹不为官户。”

制度的缺失和宗室婿授官的利益驱使平民或富商大贾与宗女联姻,形同贸易,朝廷才开始规范宗室女的婚嫁。

宋仁宗时期逐渐颁布了宗室女婚嫁的各项要求,天圣七年(1029)四月诏:

“宗正寺应宫宅皇属男年十八、女年十五,令管勾宫宅所申本寺,牒入内内侍省差勾当婚姻人计会本宫宅,寻访衣冠士族非工商杂类及曾犯罪恶之家,人材年(几)[纪]相当,即具姓名、乡贯、住止并三代衔回牒本寺,本寺更切审访诣实以闻。候得旨,即送入内内侍省引见。

如上所述可知宗室女的适嫁年龄应为十五岁,年满十五岁宗正寺为其物色夫婿人选。

做媒的主要对象为士族群体,禁止与工商杂类和曾经违法犯罪的家庭通婚,此后在此基础上对婚嫁对象做进一步的要求。

“乙亥,诏宗室嫁女,择士族之有行义者,敢以财冒为婚,御史台、街司察举之。”又禁止财冒士族娶宗室女。

随着宗女人数的增多,专门安排官媒数十人为宗室女婚姻做媒。宋初对家世、门第没有要求,但也造成了伪冒世族娶宗室女,导致宗室女贫困潦倒的境况。

“比多浮薄之人,托为衣冠之后,娶皇族女,而至有寒饥不能自养者,岂朕所以敦骨肉之爱也?其令大宗正司,自今凡与宗室约婚,并先体量行义、赀业以闻”。

为保障婚嫁后宗室女的基本生活,因此庆历四年(1044)宋仁宗下诏对婚嫁对象也要有一定的经济要求。

嘉祐三年(1058)又对宗室婿身份做进一步要求,诏:“宗正寺自今白身人娶宗室女,须三代有官,或父祖曾任升朝官而告敕见存者,仍召京朝官委保之;

其在任者,三代虽不尽有官亦听。”此项规定稍微放宽了范围,普通平民三代有官者且有京朝官作担保,拥有娶宗室女的资格。至宋英宗治平年间制定了更为完备的规定。

第一次规定宗室女的婚嫁对象须为“二世食禄”,无官者荫补判司薄尉官职,有官者按资历施予恩惠。

大宗正司和宗正寺详细考察宗室婿的三代、乡贯、生月、人品修养等情况。

宋神宗时期依据亲属关系继续完备宗室女的婚嫁要求,熙宁二年(1069)规定“其非袒免亲嫁娶,依庶姓,仍不得与非士族家为婚姻。”

宋代对超出五服的非袒免亲仍视为宗室成员,嫁娶仪式虽与庶民一样,但婚嫁对象须为士族之家,在婚嫁要求上要比普通女性严格的多。

熙宁十年(1076)进一步详备,又下诏规定宗室女不得与诸司胥吏出职、纳粟得官及进纳伎术、工商、杂类、恶逆之家子孙联姻,后又增加不得与犯罪之人的子孙通婚;

袒免亲以上的宗室女不得与公婆曾是仆人、娼妓的家庭通婚;非袒免亲宗室女的婚嫁与庶民一样不做要求,同时还规定了宗室女成婚必须经过大宗正司的审核,私自成婚不仅婚姻无效,如被告发,主婚宗室和媒人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有官员提出“又论宗女不宜与工商之有官者为婚”,此时因是出现了不少不按规定婚嫁的宗室,所以在元祐三年又被提出。

除不与工商之类联姻,宗室女还不能与夷族通婚。宋代刑法中还设有娶同姓妻罪,“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宋代宗室雇佣同姓女使,罪同娶同姓妻,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今后宗室雇女使,不得雇同姓,违者降娶同姓妻罪一等。从之。”表明宋代宗室中不允许娶同姓,宗室女也不允许嫁同姓男性。

此外因宗室女的宗室身份不可避免带有政治色彩,婚姻对象也会受政治斗争的影响。如宋徽宗时规定“诏宗室不得与元祐奸党子孙为婚姻”。

南宋沿袭北宋,与汉唐以宗室女和亲的政治策略不同,宋代除了在靖康之耻中全福公主嫁西夏的特殊情况外,宋代尽可能的避免对外进行政治联姻。

宋仁宗时期与辽国产生冲突,辽要求割地或与宋公主联姻,“廷议不许割地,而许以信安僖简王允宁女与辽之皇子梁王洪基结婚,或增岁赂;独弼以结婚为不可。”

宋仁宗不同意将公主和亲,而同意信安僖简王允宁女作为和亲对象,但遭到大臣富弼的反对,“弼曰:婚姻易生嫌隙。本朝长公主出降,赍送不过十万缗,岂若岁币无穷之利哉?……及至,契丹不复求婚,专欲增币。”

御史中丞贾昌朝也不同意和亲,认为和亲辱国,“昌朝馆伴契丹使者,建言和亲辱国而尺地亦不可许”。

经过交涉,富弼诱使辽国放弃了与宋朝联姻。宋统治阶级尽可能地避免与辽联姻,与宋朝民族偏见、文化上的优越和利用经济手段解决外交关系等因素有关,宗室女作为和亲的政治效益降低,因此终宋之际,宋代宗室女都没有被作为和亲对象与夷族通婚的事实。

宋代宗室女群体因属于皇族宗室,拥有尊贵的身份,与普通女性的婚嫁不同,宗室女的婚姻纳入政治制度中,择偶对象做标准化的要求,择偶方式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有专门的政府机构参与其中负责考察。

在婚姻上仍然没有自主权,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宗室女的婚姻和家庭生活。

与皇帝亲属越近,要求越高,袒免亲以上的宗室女婚嫁对象要求为士族阶层,非袒免亲不做要求,说明宗室女婚姻之间存在差别。

在宗室女的婚姻制度中,虽要求三代以内有官,或者白身自身有官可娶宗室女,讲究门当户对,但与宋以前士庶不婚,重视世家门第相比,宋代宗室女的婚姻中,具有婚姻不问阀阅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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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游万本人

简介:身是心的囚笼,有那么多人困在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