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662467号“天山雪鳌”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形、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经查,引证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引证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待定。
2.从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四个汉字构成。采用毛笔书写,字形狂乱,笔触苍劲,给人以疏阔大度之感。引证商标由三个汉字“天-山-雪”构成。采用黑体书写,笔划粗壮有力且整齐划一,结构严谨。
3.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字面含义为“来源于新疆天山的雪獒”。引证商标整体字面含义为“天山的雪”。
4.申请人在此列举与本案情形类似成功注册的案例,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天山雪鳌”商标在3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出于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刚需,应该受到保护。
四、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以“天山雪鳌”为显著识别主体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662467号“天山雪鳌”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天山雪鳌”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1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区分了双方含义、外观等方面的不同之处,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