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频频发生,很多地方因为未成人保护法,免去了那些肇事者接受法律制裁的责任。这对受害者家属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他们不单受到了身体的伤害,还要承受,看着肇事者逍遥法外自由自在的痛苦!
如果这种情况得以继续,那么,危害社会的现象和报复社会的现象就会增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未成年,就免除处罚,必须制定处罚制度去制约、去管教、去惩罚!现在的孩子都是在前辈的溺爱中长大,光靠家长教育是远远不够的!
极目新闻报道,江苏沐阳县8岁女孩童某暑假期间和自己的姑姑还有几个一起玩耍的孩子去附近小卖部买东西的路上,被两个13岁左右骑电动车的男孩用弹弓射伤了左眼。结果送到当地的镇医院,医生告诉童某家属眼球可能不保。
家属吓傻了,把孩子连续转往县、省医院和南京医院,手术后,医生从女孩童某眼睛里取出直径约8毫米的钢珠!医生说钢珠再深一点孩子都会有生命危险!
家属提供的江苏省人民医院复查病历显示:
孩子的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填充状态,左眼盲。眼球萎缩,可能需要再次手术。
家属报警后,警方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由不予立案。
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是轻伤二级。
因家属不接受轻伤二级评定结果,肇事者截止7月23日也没有主动来协商解决和道歉。家属决定请律师对肇事者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家属不接受轻伤二级鉴定结果是有道理的!
女童一只眼睛失明,这是终身残疾,毁了一个无辜小女孩的一生幸福,上学、就业、婚姻。以及由此衍生的一生的心理创伤。我国刑法在伤害等级的判定方面是不是太片面狭隘了?
未成年人的恶劣伤害行为不应游离于刑事责任之外,应由少年法庭专门进行判罚处理,例如设立专门的少年监管场所。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多,必须加以扼制。
受害者家属没有主管部门去帮助或者去引导如何谈责任、谈赔偿的问题很容易触发报复心理,这是很危险的!让我想起了前些天广东某幼儿园发生的恶性案件,因同幼儿园的家长驾车撞伤了自己的孩子,长期得不到赔偿和肇事者家属的道歉,产生报复心理造成6死1伤的悲剧。我们为人民服务者要主动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安抚和调解先行一步!
司法,公安,街道,村委等等部门不能无动于衷,推诿踢皮球!受害者无依无靠无望就会用冲动的方式解决事件,这是谁也不想看到的。
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要有人担责,否则明知故犯,明目张胆,愈演愈烈,国家未来堪忧。监护人没有监护的义务也要承担连带刑事责任!
当都属于未成年时,保护的应当是受到伤害的未成年,而不是保护的是施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