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5月6号上午,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陈某带领执勤女辅警吴某到古田县某街道广场执勤,开展交通劝导工作。
随后民警陈某又带领其他辅警到其他执勤点执勤,民警陈某在路面巡逻。在9时30分左右,因附近发生火灾,造成道路拥堵,民警陈某被紧急派往现场疏导交通。10点左右,60岁林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在广场禁停路段违规停车候客,女辅警吴某两次口头劝离,60岁林某拒绝驶离并辱骂、挑衅女辅警吴某。
当女辅警吴某拍照取证,拔走林某车钥匙,准备打电话向带班民警汇报进行现场处置时,林某撕扯吴某身上的警用反光背心,扭扯、拖拽吴某肩膀和手臂等,并辱骂吴某,打算拿回车钥匙,被赶来的民警带离现场。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林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林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因是60周岁以上残疾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过一审和二审,2024年1月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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