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真的要“凉了

咱就讲讲电视吧 2024-04-22 13:53:49

我国老百姓收看电视主要通过有线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OTT)等三种主要方式,严格意义上说,只有有线电视和IPTV两种才是真正的电视。

一直以来,老百姓默认把直播电视称为电视,而互联网电视不能称为“电视”,仅能称为互联网视频。在国家的播出管理权限上,也未授权OTT开展电视直播业务。

随着互联网视频的快速发展,我国的OTT累计用户数已经超过10亿,远远超过有线电视和IPTV用户数的总和。庞大的用户规模为互联网电视运营带来前所未有的利益,互联网电视迫切需要有更多的内容来充实视频库,不但为了继续发展和吸引新的用户,还要稳定并服务好存量用户。

互联网电视(视频)为了让自己的内容更加丰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投入巨资自制或者参与影视剧的拍摄,以此获得影视剧的版权,特别是首播版权。

2.积极引入海外的影视剧,如美剧、韩剧、欧美剧等。

3.为了让自己成为真正的“电视”,出现了电信运营商与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合作、电视机厂商与地方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合作的违规行为。

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电视直播频道业务秩序,国家广电总局下文并强调了OTT不得开展电视直播业务的规定,但是对于已经发展的用户持默许的态度,要求不新增“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不新发展“互联网电视直播"用户。因此,从既成的事实来看,OTT(互联网电视)已经打破了“不得开展电视直播业务”的禁锢。从我国电视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我们可以预测未来的电视市场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趋势:

1.OTT(互联网电视)已经撕开了“电视直播”的口子,目前只是作为试点,待未来在安装播出方面的措施完善和成熟以后,互联网电视就可以开展直播业务了。毕竟互联网来承载电视直播业务不但是业务发展的趋势,也是技术使然。

2.从有线电视近年来的发展情况来看,全国有线电视呈现下行趋势,传统的有线电视也必须向互联网方向靠拢才有生存的机会。各省广电网络公司普遍与互联网视频平台合作,通过有线电视播出互联网视频节目,因此有线电视同互联网电视的合作是必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传统有线电视和互联网电视融合的主要特征。

3.虽然规定了OTT不能进行直播电视业务的开展,但是对于总台的“某视频”APP,它也属于互联网电视(OTT)范畴,但是却能够名正言顺地播出直播电视节目,因此未来还需要重新定义和理顺“互联网电视”的业务范畴。

总之,互联网电视不能开展“直播电视节目”的限制只是出于安全播出考虑以及对传统有线电视业务的保护而做出的暂时性的决定,随着基于互联网安播技术的成熟以及市场的深度竞合,这项限制应该会被取消。因此不能开展“直播电视节目”并不会对互联网电视的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而是一种暂时的限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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