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患者被注射过期药品,两年后死亡,医院被索赔93万,判赔16万

麦冬的记事本 2024-02-07 09:01:03

70岁的患者住院期间被注射过期药品,被患者家属发现,患者继续多家医院治疗,两年后死亡,医院被患者家属索赔93万,法院最终判赔16万,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经过

70岁的李先生突然意识不清两个多小时,家属打了120送急救,救护车赶来后立即将李先生送往了当地的县医院救治。结合李先生的症状及询问家属得知的病史,医生立即安排了颅脑CT。

CT检查结果出来显示李先生脑出血破入脑室,医生诊断为脑出血、脑疝、高血压3期等,医生向家属交代了病情危重,需要行手术治疗,家属表示理解,同意了手术治疗。

在完善术前准备工作后,医生于是给予高倍显微镜下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传感器置入手术治疗,后又行气管切开术,降低颅内压等治疗措施。因病情危重,患者术后转往重症监护室治疗。

李先生住院半个月后,其家属到重症监护室探视李先生,偶然间,竟然发现县医院给李先生使用的甘 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系已过期2个多月,该注射液瓶上标明了科室、患者姓名及使用时间等信息,此时,患者家属并未找医院的麻烦。

住院两个月后,李先生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家属将李先生转往市医院治疗,市医院诊断为脑出血术后、脑积水、多发脑梗塞、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气管切开术后、双侧肺炎、应激性溃疡,市医院给予了脑室-腹腔分流手术治疗。

术后患者家属又将李先生转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580余天,病情均未好转,李先生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直至死亡,家属未行尸检。但却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县医院违反规定给予患者长期使用过期药品,致患者植物人状态两年多直至体能衰竭死亡,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

医疗鉴定专家是如何鉴定的呢?

医疗鉴定专家通过鉴定后认为,患者出现的不 良预后主要是由于高血压左侧基底节脑出血并破入侧脑室所引起的后遗症。但县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甘 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的过错,该过错不会导致颅内压增高而无法控制的现象出现,但不排除一定程度影响被鉴定人的预后。

依据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过程参与度理论值为1-20%,综合考虑医学科学本身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预知性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等客观因素,建议本例参与度不超过5%。

法 院是如何审理的呢?

一审法 院认为县医院过错较为明显,酌定县医院承担20%的过错责任,判决赔偿患者损失16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县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医方认为一审法 院酌定比例过高,应根据鉴定意见承担不超过5%的过错责任。二审法 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建议参与度不超过5%,但该鉴定同时认定本案院方过错参与度理论值为1-20%,一审酌定20%的过错,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观点:

家属发现县医院使用过期药是两年前,治疗了两年后,患者死亡了,两年后这个是重点啊,两年后患者的死亡跟使用过期药有关联性吗?

县医院给患者使用过期药,不管是什么原因肯定都是不对的,但是就这个案例来说,病人的死亡与医院使用过期药有很大的关系吗?

这是明显的讹人吧!

有网友说药品到过期的时候,还是有一定的药效的,这个解释有点牵强,就算是有一定的药效,那也不能使用过期药吧,错了就是错了,这一点得承认。

病人死亡是本身疾病导致,两年前使用过期药品与患者两年后的死亡无关联。要追究也只能追究医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责任,而不能将死亡责任推给医院吧!

这个病人被诊断为脑出血术后、脑积水、多发性脑梗塞、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气管切开术后、双侧肺炎、应激性溃疡,哪一个不是要命的呢?

这个判决真是奇葩!患者出生时注射了过期的乙肝疫苗,80年后死亡,医院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赔偿80万呢?

在中国,医生和司机都自带八分责任。说的好像是这么回事呢。

两年后死亡,值得深思。

有网友说过期药品如果有问题,当时就会出大事,如果两三天后没事,就完全排除了。

生搬硬套都能套上,但人人明白毫无关系。

医疗没有容错机会,的确如此呢。

脑出血是怎么回事?

脑出血通常是指非外伤原因导致的脑组织出血,主要表现为口眼歪斜、肢体瘫痪、言语不利,严重者出现昏迷,常见于高血压合并细、小动脉硬化患者,预后不佳,致死率、致残率、复发率较高。

脑出血有哪些后遗症?

脑出血会对大脑功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可能会出现肢体瘫痪、言语障碍、认知障碍、情绪和行为变化、失明或视觉障碍、失 禁和排尿障碍、震颤和肌张力异常等。脑出血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会因个体差异、脑出血的部位和严重程度等因素而异。对于脑出血后遗症的康复,常常需要综合性的治疗,包括物理治疗、言语治疗、认知训练、心理支持和药物治疗等。

使用过期的注射液药物会对患者造成什么影响?

1.过期的注射液药物可能会失去其有效性。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药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旦药物超过有效期,其成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降低其治疗效果。

2.过期的注射液药物可能会引发副作用。药物在超过有效期后,其成分可能会分解或失去稳定性,导致其产生新的化学物质。这些新的化学物质可能对人体产生毒性或过敏反应。

3.使用过期的注射液药物还可能导致细菌污染。一旦药物超过有效期,其防腐剂可能会失效,从而使药物容易被细菌污染。注射液药物通常需要在无菌条件下使用,以防止细菌感染。然而,过期的药物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护,从而增加细菌侵入的风险。

医务人员在为患者给药时通常会遵循什么步骤来进行查对?

1.核对患者身份:医务人员会询问患者的姓名、身 份证号或住院号等个人信息,并与患者的医疗记录进行核对,确保给药的对象是正确的患者。所以,你如果在住院期间,每次操作时,医务人员一遍又一遍地询问你的名字,请不要不耐烦,这是在为你负责。

2.核对医嘱:医务人员会查看医生开具的药物医嘱,核对药物的名称、剂量、给药途径和给药频次等信息。他们会与药物包装上的标签进行比对,确保药物的准确性。一般会由两人一起核对。

3.核对药物:医务人员会在给药前仔细检查药物的外观、包装和标签,确保药品名称、剂量和有效期等信息与医嘱一致。他们还会检查药物的颜色、形状和质地等特征,以避免混淆或错误。

4.核对患者过敏信息:医务人员会核对患者的过敏史,确保所给药物不会引发过敏反应或不 良事件。如果患者有过敏史,医务人员会遵循相应的预防措施或选择替代药物。

5.核对给药途径和方法:医务人员会根据医嘱确定药物的给药途径(口服、静脉注射、皮下注射等)和给药方法(直接给药、混悬液、静脉推注等)。他们会确保选择正确的给药途径和方法,并遵循相应的操作规范。

6.记录查对过程:医务人员会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记录药物的查对过程,包括核对患者信息、医嘱、药物和给药途径等。这有助于后续的追溯和沟通。

医院里的查对制度其实已经很严格很全 面了,为什么还会出现给药错误的情况呢?

1.人为因素:医务人员的疏忽、疲劳、压力等因素可能导致他们在查对过程中出错或忽略某些步骤。人为因素是给药错误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医院里上过班的都知道,工作强度工作压力真的是太大了,特别是在大医院上班能够准点下班真的是很难得的。

2.通讯问题:医嘱传递过程中,存在信息传递不清、传递错误或遗漏的情况。医生开具医嘱时,如果信息不明确或传递给药师时出现错误,可能导致给药错误。

3.药物相似性:某些药物的名称、包装或外观相似,容易造成混淆。例如,药物名称中只有一个字母或数字不同,或者药物的颜色和形状相似,这可能会导致给药错误。有的厂家生产的不同的药品包装都一个样,就药名不一样,很容易看错。

4.技术操作问题:给药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在药物准备、配制、计量或给药途径选择等方面出现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给药错误。

5.系统问题:医院的信息系统、药物管理系统或药物包装标签等可能存在缺 陷或不完善之处,也可能导致给药错误的发生。

回到这个案例上来,这个县医院的医务人员为什么会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呢?

1.药物管理问题:该县医院的药物管理制度不完善,可能存在库存管理、药物采购等方面的问题,导致过期药物未能及时清理或混入使用。

2.疏忽:该县医院重症监护室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因为繁忙、疲劳或其他原因而疏忽了检查药物的有效期。待过重症监护室的人都知道,重症监护室的患者所有的吃喝拉撒都是有医务人员负责的,还要管各种治疗和掌握患者的病情,压力太大。

3.信息不准确:医务人员可能没有及时更新药物库存信息或没有正确记录药物的有效期,导致使用过期药物。

4.药物存储问题:药物的储存不当,比如将即将过期的药物存放在有效期较长的药物柜里,医务人员又都是轮班制,这样混放又没有很好的交接,是很容易出问题的。

就这个案例来说,我认为县医院错了就是错了,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该患者去世的原因不是由于使用了过期药导致的,所以不应承担20%的比例,而应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承担5%的比例是比较合适的。

你是怎么看的呢?

(本文素材来源于: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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