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一女童走时装秀,下台后母亲瞬间腿软,竟要赔付56万

路人君啊 2022-05-28 00:03:12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父母在孩子出生之后,无不希望自己的子女可以有一个更好的未来和前景,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培养着孩子的各项技能和经验,希望他们最终可以走向成功,但这一切是孩子们所希望得到的吗?

施依辰是一个出生在浙江温州的一个相对富裕的家庭里,家里排行老二,她的父母原本经营着一家制鞋厂,经营所得也足以支撑起一家人的生活所需。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好的未来,施依辰的母亲李武依旧在孩子还只有4岁的时候,做出了一个关乎女儿未来的决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在不影响孩子受教育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在孩子有能力也有意愿的情况下,是可以从事符合规定的文艺、运动类的工作,如童模、少年运动员等。

施依辰是一个很活泼的女孩,在很小的时候也表现出对歌舞类活动的兴趣和天赋,而女儿的表现也让李武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在观察着女儿一天天的长大,她突然有了一个想法,那就是培养女儿成为一名童星。但她只是一个家庭主妇,在相关领域也没有人脉和资源,又怎么能为女儿搭建向上攀登的阶梯呢?

2012年,4岁的施依辰在某艺术学校学习时,学校老师便发现了她的天赋和可爱的容颜,于是便建议她可以参加一些文艺节目和演出。在有了目标后,李武便不顾丈夫的反对,执意卖掉了经营多年的鞋厂,随后带着女儿参加各种电视节目和演出活动,慢慢的也为孩子积累起了一些名气。

在有了一些名气之后,能联系上的活动和表演机会也就变得多了起来,但同时,施依辰依旧需要接受自己的教育。而在2013年11月的一天,李武看到了某童星策划公司发布的一条关于某品牌童装为产品拍画册的信息,而其中最让李武动心的便是只要签约了这家公司,那么便有了和童星合作拍摄的机会,甚至也有机会将自己的孩子培养成童星。

在被这条信息吸引后,李武便为女儿报名参加了这场比赛,最终施依辰和另外三名孩子成功入选,在入选后李武才知道想要达成最后的条件,需要和这家公司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艺人经纪合同。

艺人经纪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而是一种具有行纪、居间、委托等合同性质的合同,需要根据合同实际内容来进行区分,而施依辰与这家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最终被认定为属于委托合同。

在合同中有两条规定,其中一条是“若接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为其安排的活动,应当经甲方同意。”以及“擅自接受客户私下活动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八万元”。而在签订合同时,经纪公司的老板卢某表示,若是孩子有需要去参加其他公司的拍摄、演出等活动时,只要提前告诉他一声就可以了。

合同签好后,李武便满怀着信心带着女儿参加了那场拍摄任务,但在结束拍摄任务后,施依辰虽然也得到了相应的资源培养,但是李武这时也看到,相比于自己,这家公司给女儿的资源太少了,于是心里便有些不满。

而时间到了2014年3月,施依辰原来的艺术学校的老师给李武推荐了一个很棒的演出机会,是在北京举办的一场模特时装走秀活动,期间有很多国内外的一线名模会参加。在听到这个消息后,李武便带着自己6岁的女儿报名参加了这场演出。

在众多报名的孩子中,施依辰脱颖而出,而那场演出在成功结束后,施依辰也得到了和已经成名的众多名模合影的机会。在这场时装走秀活动结束后不久,李武却收到了一条需要赔付56万违约金的通知,下台后李武瞬间腿软。

原来,在参加这场活动时,李武并没有提前告知卢某,并且在卢某连续多次提醒履行义务时也没有进行回复,于是一气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擅自解除艺人协议的违约金八万元以及先后六次私自参加其他单位、公司举办的活动所造成的违约金共48万元,累计56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双方已经就履约责任有所约定,那么,李武在带施依辰去参加其他活动时,未履行相关约定,那么她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李武以施依辰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合同签订的民事法律活动,与甲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若是其存在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并对甲方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她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经过法院审理后,甲方公司未能提供出可以证明李武在解除合同后对其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只提供出两项违规参演的相关证明材料。最终,法院要求李武支付因两次违规参演所产生的违约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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