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一套房子20年前以7万元价格成交,买家付清全款并实际居住。20年后房价暴涨至近百万,眼看能办理产权证了,谁知原房主竟要求买家补房价差价才愿意配合过户!这还有天理吗?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2003年,西固某国企职工老杜将单位分配的一套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以7万元价格出售给老王。
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老王当场付清全部购房款,老杜也交付了原始购房发票,并作出承诺:等条件成熟就帮老王办理过户手续。
买卖完成后,老王顺利入住该房屋。日子就这样一天天过去,转眼已经20年。这20年间,房价一路飙升,这套房子的市值已经涨到了将近100万元。
2023年,老王从邻居口中得知,这套房子终于可以办理房产证了。老王心里美滋滋的,赶紧跑去房管部门咨询办证事宜。
可是让老王傻眼的是,房管部门告诉他,这套房子早就登记在原房主老杜的名下了!
老王立马找到老杜,要求他履行20年前的承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老杜一听,直接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20年前房子才值7万,现在都快值100万了。你要我按20年前的价格过户,这也太亏了!你得补差价,不然我就不给你办过户!”
面对老杜的无理要求,老王气得不行:“当年房子是明明白白卖给我的,钱也付清了,这20年我一直住在这里,你现在反悔是什么道理?”
双方争执不下,老王无奈之下将老杜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老杜承认20年前确实与老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也收到了全部房款。
但他坚持认为:“现在房价都翻了十多倍了,按20年前的协议要我配合过户,这对我太不公平了。老王必须先补差价,我才愿意配合过户。”
2.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分析:
1、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履行合同的时效问题。虽然本案发生在20年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应当适用签订合同时的法律规定。
3、房价上涨是否构成合同履行障碍。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房价上涨不构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事由,原业主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老王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老杜必须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形势早已巨变,房子那么多,现在把钱变成房容易,但是要把房变回钱可就难了。房价高对大家都不好(炒房客除外),最终买单的都是老百姓。很多人只看到价格到哪了,而很少考虑它到时能不能卖出去,好不好卖。房子是商品,卖不出去喊破天都没用,所谓的房价都是虚数,要有人买你的房才行。不管哪个城市,房子都是越来越多,叠加人口出生大幅暴跌,只会越来越难卖,越来越不值钱。越到后面剩下还没买房的往往越没钱,购买力越弱,都不知道你转手要卖给谁,卖给有钱人?他们都很多房等着卖呢。就算他们有改善需求,一般也会优先考虑买一手新房,而不是二手房。房子实际建造成本是非常低的。有人说土地贵,房价都跌了土地不跌吗?不肯卖?你爱卖不卖,不卖拉倒,别以为大家不知道,卖地是来钱最快的,也是最好赚的。房价低才能真正释放消费力,毕竟买房是大宗商品大额支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现在急的是卖房的人,没钱的人才急。对于买房的人不用急,手里有钱不用怕,有钱还怕买不到房子吗?有钱随时可以买到房,有钱想买哪里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