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关于开展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工作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直及驻邓各单位: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按照河南省开展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豫自然资发(41)号],以及南阳市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24年9月14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本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2024年8月14日前建成且投入使用的房屋,主要包括:1.国有土地上已出售且入住的城镇住宅;
2.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房;
3.学校(高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用房;
4.医疗机构用房;
5.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7.工业、物流、批发市场用房:
8.其他应该纳入清理化解范围的房屋。
(二)以下房屋不得纳入化解处置台账
1.“小产权房”和存在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问题的项目;
2.违反规划应予以拆除的房屋;
6.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房;
4.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无法整改到位的房屋;
5.购房人、房屋现行实际权利人以及房屋已经发生转移其转移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人等非开发建设单位税费未缴清的房屋;
3.不能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房屋;
6.尚未达到销售合同中向购房群众承诺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限的房屋;
7.正常报建手续办理的项目;
8、已纳入原邓州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及邓州市“保交房”台账处置(参照处置)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受理办法
1.全市辖区内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驻邓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各类住房等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直接由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在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申请。
2.学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统计,统一上报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行动工作专班研究处理。
(一)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房
3.工业、物流、批发市场用房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位于先进制造业示范区,向示范区申请,由示范区统一上报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行动工作专班研究处理;位于其他乡镇的,由所属辖区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行动工作专班研究处理。
(二)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入住的城镇住宅
1.国有土地已出售且入住的城镇各类住宅,由建设和管理单位直接向工作专班办公室申报。
2.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竣工并投入使用、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手续的个人自建房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权属清晰无纠纷,按照属地管理,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行动工作专班研究处理。
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按照《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界定邓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的通知》(邓政(2007)66号)确定。范围为:东至北京大道东1000米,南至南二环南500米,西至西一环(现杏山大道)西500米,北至湍河。
3.中心城区以外各乡镇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统计,统一上报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行动工作专班研究处理。
三、工作要求
市政府成立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行动工作专班。在市工作专班监督指导下,各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做好相关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进展,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市纪检监察部门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明确职责,合力推进。
(二)加强监管,维护稳定。
1.对不属于本次处理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各级部门应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搭车,违规申报和办理。对于弄虚作假,诱发群众上访或者煽动业主上访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违规企业有关情况纳入失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2.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如产生法律纠纷,当事人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完毕后予以办理。
四、其他
未尽事宜和其他问题由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行动工作专班研究决定,本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
特此公告
办公地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院内体育馆(穰邓大道东段10号)
邓州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专班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