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月1日施行。虽然该办法是地方性法规,仅在湖南省内适用,但该办法设置了一些禁毒法所没有的突破性规则,值得研究。
一、设立了吸毒记录封存制度。
《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初次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
对于上述条款,笔者理解为,既然是封存,则一般单位和个人查询不到未成年人的吸毒记录,除法定情形外公安机关也不得对外提供;既然是封存,则不应当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工作、生活和出行,包括成年后的学习、工作、生活和出行。
笔者认为,虽然该封存仅局限于未成年人,但毕竟通过地方性法规走出了封存吸毒记录第一步,还是值得肯定的。
二、设立了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制度,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实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根据社会面吸毒人员的染毒情况、行为特征、处置状态、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实施差别化管理;对评估后确定为长期低风险的吸毒戒毒人员,可以不进行见面排查、吸毒检测、谈心谈话和预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该条款确立了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实行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对评估后确定为长期低风险的吸毒戒毒人员,可以不进行见面排查、吸毒检测、谈心谈话和预警,也就是说社会面吸毒人员经评估被确定为长期低风险的吸毒戒毒人员,可以不再被吸毒检测、预警了。
笔者认为该条款有助于长期低风险吸毒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回归正常人身份,回归正常人生活、工作;同时也减轻了基层民警、社工的工作压力,还节省了成本。
至于评估考虑的因素,笔者建议:1、吸食的毒品种类。比如,吸食海洛因等毒性强的,从严;吸食艾司唑仑、利他林等毒性弱的,从宽;2、吸食毒品次数。初次吸食的,从宽;多次吸食的,从严;3、未复吸的年限长短。未复吸年限长的,从宽;未复吸年限短的,从严;4、一贯表现。有固定工作、有收入,表现良好的,从宽;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表现不好的,从严;等等。
三、鼓励就业制度
《办法》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和帮助戒毒人员就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通过建立就业安置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拓宽就业渠道。鼓励企业吸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优惠。
相对于禁毒法,上述条款是进步的,有助于吸毒人员抵制毒品,给其一个自力更生的机会;税收减免措施、社会保险补贴措施实质上有利于企业吸纳吸毒人员就业。至于效果如何,还是需要时间检验。
四、设置临时管制清单制度。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国家尚未规定管制、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确实使人形成瘾癖的、具有社会危害的物质,纳入临时管制清单,发布危害预警,加强流向监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禁止个人滥用临时管制清单中的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条件。
上述条款设置了临时管制清单制度。纳入临时管制清单的物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国家尚未规定管制。已经管制的物质适用于其他法律规定;2、具有成瘾性。这个条件需要履行法定程序评估;3、易被滥用或者可能用于制毒。
纳入临时管制清单的物质管控措施包括:1、发布危害预警;2、加强流向监控;3、禁止个人滥用;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条件。该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力量降低滥用临时管制清单内的物质的危害。
《办法》还规定了违反临时管控清单制度的处罚措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个人滥用临时管制清单中物质的,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二)教唆、诱导、强迫未成年人适用临时管制清单中物质的,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三)提供场所、吸食工具的,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贩卖临时管制清单中物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上述条款对吸食者、提供场所者、贩卖者均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尤其是对贩卖者,最高可以按照十倍违法所得的数额罚款。
笔者认为,在刑法对未列管但被滥用的物质处罚手段不多时,从经济上重罚相关单位和个人非法贩卖不失是一个有效的抑制办法。
拿依托咪酯为例。在2023年10月1日国家对依托咪酯列管前,依托咪酯在全国各地严重泛滥,对青少年危害极大,对此如何处罚,当时刑法真的办法不多。对于吸食依托咪酯的人员,公安机关一般是口头教育,让其书写一份承诺书,没有法律依据对这些人按照吸毒处理。
如果那时建立了临时管制清单制度,将依托咪酯纳入该清单,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规重罚提供场所者,贩卖者。场所提供者、贩卖者图利非法提供场所或者贩卖,公安机关就可以处以停业整顿或者按照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予以严惩,让其得不偿失,使其不敢犯,不能犯。
依托咪酯已经被列管了,但笑气、美托咪酯等尚未列管,滥用笑气、美托咪酯的案件越来越多,滥用情形、社会危害性已经很突出了。有关部门完全可以根据临时管制清单制度将笑气、美托咪酯等纳入清单,对滥用者、场所提供者,贩卖者予以严惩。
当然,《办法》还有其他亮点,比如设立了尚有毒瘾的吸毒人员禁入的行业和岗位,对这些行业设置了吸毒检测的强制义务;对四类人员注销驾照、许可证制度等;对涉毒特殊人群设立专门场所收治制度;等等。
综上所述,《办法》突破了禁毒法,充分考虑了吸毒人员的现状,规定了一些创新性制度,真诚希望实施《办法》获取的宝贵经验能影响未来禁毒法的修改,切实做到减少毒品供给,减少毒品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