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注意事项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立项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决议即可,无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立项,这一政策旨在简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并促进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发展。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政策文件,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实施时间:这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二、企业自主决策与内部审核企业自主决策:企业研发项目的立项和决策权在企业内部,如董事会等有权部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研发项目的立项和投入。内部审核:企业需建立健全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供税务机关审核。三、特殊情况与鉴定要求特殊情况: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可能需要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但一般情况下,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无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立项备案。鉴定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但这一鉴定是在税务机关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并非所有项目都需要事先鉴定。四、委托与合作研发项目委托与合作研发:对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项目,其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这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一个重要条件。费用分摊:在委托和合作研发项目中,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摊研发费用,并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五、留存备查资料资料要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需按照政策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这些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立项文件、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研发支出辅助账等。保存期限: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为10年,自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计算。当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确实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这一流程旨在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准确执行,防止税收流失,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该流程的具体说明:
一、鉴定流程概述当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存在异议时,会按照一定程序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科技部门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这一流程有助于明确研发项目的性质,确保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二、鉴定流程详解转请鉴定:税务机关对核查过程中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应及时报送至县(市、区)税务机关。县(市、区)税务机关函告同级科技部门,并同时将相关告知书送达企业,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鉴定所需资料。资料提交:企业应在收到告知书后,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至指定县(市、区)科技部门。逾期未报送的,科技部门可提请税务部门再次告知;对再次告知仍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按不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处理。组织鉴定:县(市、区)科技部门在收齐项目鉴定资料后,会送交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方式可以是会议或网络鉴定,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出具鉴定意见:鉴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明确项目是否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并说明理由。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对于鉴定结果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企业应作为备查资料留存;对于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税务机关将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三、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通常不再需要重复鉴定。如企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更高一级的科技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税务机关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也可通过税务部门转请科技部门复核。四、注意事项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在鉴定过程中应保持沟通协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各级财政、税务和科技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服务,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到实处。研发费当年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下,确实可以追溯享受。这一政策依据主要来源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及后续的相关政策文件。
追溯享受的条件与期限条件:企业需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活动的真实性、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以及资料的完整性等。期限: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即,如果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但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可以在之后的三年内通过更正申报等方式追溯享受该优惠。追溯享受的流程一般来说,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追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自查与准备:企业需首先自查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但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并准备好相关的研发项目资料、费用支出凭证等。更正申报:在确认存在未享受优惠的情况后,企业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之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提交资料:在更正申报时,企业需一并提交相关的研发项目资料、费用支出凭证等,以供税务机关审核。审核与反馈: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的更正申报和提交的资料后,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若审核不通过,税务机关会向企业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充或更正相关资料。注意事项时效性:企业需在规定的追溯期限内完成更正申报和资料提交等工作,逾期将无法享受该优惠。资料真实性:企业需确保提交的研发项目资料、费用支出凭证等真实、完整、合法,否则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政策变化:企业需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