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妻子带小鲜肉回家幽会,丝袜内裤凌乱,丈夫领邻居现场抓包

颜如故 2022-06-09 16:01:09

年轻人都喜欢追求刺激,喜欢在游乐园体验跳楼机,喜欢蹦极体验失重感,喜欢骑机车“炸街”,喜欢速度与激情。这些都是增加生活色彩的事物,值得一试,但是在感情中追求刺激却并不是什么好事。

男女在相恋的初期都是刺激的,两颗悸动的心碰撞在一起就会产生奇妙的反应,但是这种紧张的感觉并不会持续太久,只要两个人慢慢熟悉了,一切就会归于平淡。新鲜感不可能永远在,但是“爱”却会在相处中越来越稳固。

在感情中追求刺激是什么概念?可以说绝大部分抱着在感情中寻找刺激的人都是选择跟别人出轨,他们也许并不是真的喜欢出轨对象,只是单纯喜欢这种“快要被发现却还没有被发现”的感觉。常言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做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情时,要记得并不是只有一双眼睛在看。

宋某就是被好心人提醒之后才发现妻子背着自己在乱来的人,2020年的一天,宋某本来在外面工作,手上还有很重要的事情要处理,这时候自己的邻居突然打了一个电话到他手机上。

“罗小丽(化名)好像带了一个挺帅气的小伙子回家,挺亲密的样子哟”话不用多说,意思已经很明确了。宋某挂掉电话之后只觉得浑身血液都在翻滚,立马照例自己几个朋友回家,然后他又喊上了自己的邻居一起。

他的突然回家显然给了罗小丽一个措手不及,她当时正和一个男人躺在一起,虽然没有衣衫不整,但是宋某再回家晚一点,后面发生什么事情可就说不准了。

罗小丽十分紧张,这是一个再多解释也是多余的场景,宋某直接冲过去将床上的男子怒揍一顿,每一拳都砸在那个男子的脸上。客观来说,那名男子确实看上去就是一个“小鲜肉”,只是越是细皮嫩肉就越是不经打,宋某三两拳就把他打得“嗷嗷”叫。

眼看着自己的心头爱被丈夫怒走,罗小丽这时候倒是像被激起了一种天然的母性,转身用自己的身体盖在小鲜肉身上,防止他被打。她知道宋某从来不会打女人,所以有恃无恐,丝毫不担心自己会受到伤害。

宋某无疑是深爱着自己的妻子的,所以他在外面累死累活,为了生活不停奔波,妻子可以无忧无虑自由自在,外形条件都保持得很好,这也给她寻找所谓的刺激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而这正是宋某感觉到无比受伤的地方。

邻居和朋友都在一旁看着这场闹剧,心疼又无奈,为了防止事态往更加严重的地步发展,他们还是将宋某阻拦了下来,因为小鲜肉的脸都已经被打得挂了彩了,再打很有可能会出事。即便如此,宋某还是忍不住想要给他两脚。

罗小丽紧紧抱住小鲜肉的肩膀失声痛哭,她哭得越动情,对宋某来说伤害就越大,他内心的怒火也就越大。既然她这么爱这个男人,何必继续和宋某在一起?何苦每天还装作自己深爱着宋某?

感情的事情说不准,但是她对婚姻的态度可以说是极其不负责,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这就是夫妻忠实义务,显然她并没有遵守。

而宋某极度愤怒的心情虽然可以理解,但是在捉奸的时候,一定记住下手不能太重,因为稍不小心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见构成故意伤害罪之后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不过“故意伤害”有一个认定起点,并不是说甲把乙打了一下就会构成故意伤害,只有在这种伤害达到了轻伤及以上时,故意伤害罪才构成。

轻伤是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宋某把小鲜肉打得鼻青脸肿,眼见着已经流血了,肯定是属于轻伤范畴的,所以如果小鲜肉有脸去起诉的话,宋某在这一层面并不占理。

而就算小鲜肉的伤情不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的标准,但是宋某出手打人还是很容易造成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宋某的行为还是不利于治安管理,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不过在看待宋某这个问题的时候,除了冷静分析,也需要站在他的角度去思考,没有谁能够忍受得住自己的妻子与其他男人在自己面前耳鬓厮磨,所以这种情况下被激怒是必然的。

事情已经闹到这一步,两人的婚姻最后不可能再有善终,也许罗小丽终有一天会后悔,但是所有的后果都是她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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