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改革:史料记载少却开创四项历史变革先河,为商鞅变法打基础

欲云谈史论今 2021-05-16 17:21:54

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灭了智氏。智氏,是除韩、赵、魏三家外最后一个世卿大家族;智氏被灭,意味着三家分晋历程已事实上启动。

当时韩、赵、魏三家,赵氏之地方两千里(《战国策·赵策一·苏秦从燕之赵始合众》),魏氏之地方千里(《战国策·魏策一·苏子为赵合纵说魏王》),韩氏之地方千百里(《战国策·韩策一·苏秦为楚合众说韩王》)。赵氏之地虽多,但其领土大多处在山西、河北北部,临近北方游牧民族地界,生存环境相对恶劣;韩、魏之地虽少,可土地大多接近中原,更接近传统农耕文明的中心地带。因此,分晋后虽然三家土地大小差异巨大,但也是各取所需,皆大欢喜。

分晋虽已是水到渠成,可此后三家独立建国,就必须“自负盈亏”了。分裂之前,晋国实力足以傲视群雄;可分裂后,三晋任何一家实力都弱于齐、秦、楚等等传统强国。所以,独立创业,既有机遇,也存风险。如果没有能力去应对分晋后的未知风险,那么独立创业之路必然危险重重。

面对东周竞争越来越白热化的现状,地方千里的魏国成了三晋最早的觉醒者,率先进行了一场为太史公所忽略的、影响却相当深远的变革——这就是李悝(kuī)变法。

李悝,史学界通常认为就是李克;他是子夏弟子,出生于魏国。早期李悝担任魏国上地郡守,总揽上地军事与政治事务。上地包含今天陕西省榆林、绥德、富县等地,是秦、魏边境上的重要防区。战国初时,魏国都城位于安邑(今山西夏县);一旦秦军攻破上地,就能渡过黄河直接威胁到魏国国都!因此,上地就成了秦、魏冲突的关键区域。

因为担任上地守时屡建功勋,李悝得到了魏文侯的高度关注。公元前422年(魏文侯二十五年),魏文侯启用李悝为相,让他执掌魏国国政;公元前406年(魏文侯四十一年),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开始了一场史料记载极少、却影响极其深远的重大变革。

还在担任上地之守,李悝就显露出了改革图强的才能。

在当时,上地经常遭受秦国攻击。在多次作战过程中,李悝意识到弓箭是破敌致胜的重要手段。为加强上地驻军的射术,李悝公开发布了一道命令:“不论是谁有是非难断的争讼,就让他们来射箭;射中箭靶之人胜诉,射不中之人败诉!”

此令一下,上地之人纷纷都练习射箭,日夜不休;上地驻军的射术因此大为提高。因为上地人人善射,每当秦人入侵时,都会被杀得大败而逃。

李悝的“习射令”,显然参考了管仲的“轻过而移诸甲兵”之策:齐人犯了小罪,根据罪行轻重可以分别用战甲和兵器来赎罪。因为有了这项政策,齐军甲兵不足的难题在很短时间内就被轻松解决了。李悝颁布“习射令”,也有异曲同工之妙——促使魏军射术在短期内大为提高。

李悝在上地的变法,得到了魏文侯高度认同。因此,在他刚步入而立之年时,就被魏文侯一举提拔为国相。

当上国相后,李悝的责任就更大了。此时,他不仅要关注军事,还需参与主持政治、经济等等其它领域的多项变革。

在政治领域,李悝首要举措就是“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所谓“淫民”,就是指“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贵族及其子弟。历史上,晋献公首先在公室层面改革了宗法制,建立起“无蓄公子”的铁律。然而,对于异族异姓的卿大夫,在晋国经历多次危机之后,反倒形成了父子世袭的嗣卿制度。所以,晋国在公室层面变革了宗法制,却意外地在卿大夫层面巩固了宗法制。晋国之所以一分为三,就是嗣卿制度令卿族坐大,并最终取代了公室。李悝的“夺淫民之禄”,不但是为了防止晋国悲剧重演,还要推行以功授禄、赏罚分明的用人之策,以吸引四方之士入魏出仕。这项改革举措推出之后,吴起、翟璜、乐羊、西门豹等等人才纷纷到来,一度推动魏国成了东周霸主。

李悝的“夺淫民之禄”,是继晋献公“无蓄公子”之后对宗法制的深化变革,称得上是一项开历史先河的制度变革。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卿子产推出了一项全新的举措:铸刑书。子产将刑法铸在大鼎上,然后公之于众,以为国之常法。可子产铸刑书之举,却遭到了同时代贤人叔向的强烈谴责。叔向认为,刑法公之于众后,士大夫专属的刑事裁判权就会受到民众监督,容易引发百姓的争讼之心,不值得效仿。可二十三年后,晋卿赵鞅与荀寅也学习子产,将旧日卿士士匄所制定的刑书铸在一座铁鼎上,公之于众!

这说明,随着百姓意识的觉醒,先立法、然后依法治国的做法已成为东周时代的潮流。

三家分晋之际,魏文侯意识到旧时法律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所以特意授权李悝参考历时历代之法,制定了一套全新的法律——《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包含“盗法”、“贼法”、“囚法”、“扑法”、“杂法”、“具法”等等。所谓“盗法”,是惩诫盗取、抢劫财物行为的法律;“贼法”,是惩诫毁法叛乱、行凶杀人等等罪行的法律;“囚法”、“扑法”,是有关劾捕盗贼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其它犯罪行为的法律,包含淫禁(禁止夫有二妻及妻子出轨)、狡禁(禁止盗窃符玺及妄议国家法令)、城禁(禁止穿越城墙)、嬉禁(禁止博戏)、金禁(禁止官员贪污)、禁止逾制(禁止逾越礼制)等等;“具法”,是根据特殊情况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法律。

《法经》涉及内容极其广泛,远胜于春秋时代列国之法。更为难得的是,在制定法律时李悝还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陋规,下至平民、上至卿大夫甚至是太子犯法都有相应的惩罚办法。比如,“杂法”中有规定禁止参与赌博,凡参与博戏之人要处以罚金。如果是太子参与博戏,则要处以笞刑(即竹鞭打);如果再犯,则加重笞刑的力度;两次笞刑后如果还不改,就要改立太子了!

国之储君都不能犯法,足见李悝在立法时已确立了“法不阿贵”的精神。这又是一项已开历史先河的进步举措!

《法经》虽然没能流传下来,但在战国时代却影响巨大。《桓谭新书》记载:“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由此可见,商鞅变法之时,也很大程度上参考了李悝所制订的《法经》。

李悝变法,最为重要的变革,还是在经济领域。

先秦时代,一国经济的核心基础就是农业。

春秋中晚期时,晋国各卿族就对各自领地上的农业生产方式进行了改革。当时范氏、中行氏以八十步(一步大约1.2米)为一畹,一百六十步为一畛(zhěn),由五家共同耕作,并交纳相应的赋税;智氏以九十步为一畹,一百八十步为一畛,由五家共同耕作,并交纳相应的赋税;韩氏、魏氏以一百步为一畹,一百六十步为一畛,由五家共同耕作,并交纳相应的赋税;而赵氏则是一百二十步为一畹,二百四十步为一畛,但采取传统藉田制模式,农民付出劳役租后,不再额外交税。(银雀山汉简《孙子兵法·吴问》)

虽然晋国六卿采用的田制不尽相同,但限于当时生产力水平,各家都只能采取集体生产模式。

到了李悝时代,铁器逐渐在东周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也随之大大提高。此时,单个农户家庭已经能够独立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工作。因此,适应形势发展,李悝果断将魏国土地私有化到了单个农户家庭。

明代董说《七国考·魏食货》记:“李悝以沟恤为墟,自谓过于周公。”周公是西周藉田制的奠基人之一,李悝何德何能,敢说自己超越了周公?

所谓“沟洫”,“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周礼·考工记》)可见沟恤,就是传统藉田制下的田地疆界。春秋中期后,虽然列国大多将藉田制下的劳役租改成了实物租,可集体大生产模式并未发生质的改变。农夫都是在各级贵族的组织下被动生产,缺乏自主性,所普通农民无法逾越田地疆界去耕作。这意味着,农民只能在沟恤限定的田地范围内劳作,鲜少主动去开拓新田地。

这无疑限制了农业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汉书·食货志》提及李悝变法,就有“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的记载。可见,李悝变法已经把魏国土地私有化到单个农户家庭。李悝的“以沟恤为墟”,就顺应土地私有化的大势,废除了田地疆界限制,鼓励农民去积极开拓新土地,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土地私有化到个人,这又是一项开历史先河的改革举措。

土地私有化到个人后,农业生产规模更小,单个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大大下降。一旦发生天灾,绝大多数农户家庭收入剧减,就会发生大面积饥荒。要想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就得提高粮食价格来增加农民收入。但粮食价格提高,那些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又无法承受,会造成另一大社会问题。因此,粮食价格就是一把双刃剑:太低了农民吃亏,太贵了其他平民又承受不起。

为平衡粮食生产与消费间的这一矛盾,就必须让粮食价格处在一个恰当的平衡点:既不至于让城里百姓吃不起,又不会因为价格太低而打击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

经过考察,李悝计算出普通农户一家维持正常生活水平每年需要一百五十石粮食。在此基础上,李悝创造出了平籴(dí)法:大丰年,农民能收获四百石粮食,国家则收购其中三百石;中等丰年,农民能收获三百石粮食,国家则收购其中的二百石;一般丰年,农民能收获两百石粮食,国家则收购其中的五十石;如果碰上轻微饥荒,农民只能收获一百石,国家就卖出一般丰年收购的余粮;饥荒稍重时,每户农民只能七十石,国家就将中等丰年收购的余粮;严重饥荒之年,农民只能产出三十石,那么国家就卖出大丰收之年囤积的粮食。如此一来,丰收之年,城乡民众都有足够的平价粮;饥荒之年,粮价也不贵,老百姓也不会四处逃荒了。

“平籴法”的实质,就是在丰收时国家以合理价格储粮,在歉收时再以相同价格卖出以平抑粮价。虽然这一计量模型稍显理想化,但这种在国家层面居安思危、积极应对饥荒的做法,无疑又一次开创了历史先河。

除此之外,李悝还积极鼓励农民“尽地力”,扩大副业生产,主动增加家庭收入:“魏文侯使李悝作尽地力之教,……理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还(环)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hù)果蓏(luǒ),殖于疆场。”(《通典·食货二·水利田》)

李悝变法,是战国前后列国第一次系统性的社会大变法。这次变法,并未被《史记》所记载,但其影响力却是极其深远:不但启迪了紧随其后的吴起变法,还为商鞅变法打下了坚实基础。

李悝变法,在四个领域开历史先河:首先是“夺淫民之禄”,彻底变革了宗法制;其次是立法时的法不阿贵精神,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陋习;其三是“以沟恤为墟”,将土地彻底私有化到个人;其四是创立“平籴法”,增强了社会整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后续的商鞅变法虽然更加全面也更加彻底,但在这四方面都深度借鉴了李悝变法的经验教训。从这一角度来说,李悝变法为商鞅变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李悝变法之后,魏国在战国七雄中率先强大起来,向西攻秦、占领河西之地,使“秦王恐之,寝不安席,食不甘味”,“秦兵不敢东向”。由此可见,李悝变法的成效可谓是立竿见影。

主宰了一场如此重要变法的李悝,太史公却没能单独为其立传,岂不可惜?

本文参考了以下文章:

《李悝变法》 郑鹤生、郑一钧著

《也谈李悝变法》 尚志迈著

《战国初年李悝变法及其<法经>探源》 王中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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