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本是一件甜蜜的事,男女双方经常会通过赠送贵重物品、互发红包等方式表达情意,然而分手后这“剪不断、理还乱”的金钱纠纷要怎么才能算得清?12月8日,上思法院在妙“蔗区巡回法庭”联合在妙镇综治中心、调处办顺利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据悉,双方当事人均为00后,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迅速坠入爱河,经过数月的交往,男方方某提出想求娶女方李某为妻。但李某认为方某没有工作,缺少稳定收入,且不思进取、不求上进,并不适合成家生活。因此李某与方某多次发生争吵,矛盾越积越多,最后决定分手。恋爱关系结束后,李某及其家长提出要彻底清算交往期间的金钱往来,要求方某赔偿用于购买贵重物品的3.6万元及其他“恋爱花销”2000余元,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多次发生争执。
为尽快消弭矛盾于无形,在妙人民法庭干警积极与在妙镇综治中心、调处办进行沟通,参与联合调解,助力化解矛盾纠纷。考虑到双方曾是恋爱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决定用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双方矛盾。于是干警和调解员从双方当事人纠纷的症结入手,分别向当事人双方及其家长耐心讲解了《民法典》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并从各方的角度分析利害,引导双方当事人从“情”与“法”的角度看待纠纷,理性沟通,相互理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方某自愿赔偿李某3.6万元,此后双方不再因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赔偿、提出其他要求。至此,纠纷圆满化解。
下一步,上思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理念,推动法院审判工作现代化,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优势,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用心、用情回应群众司法需求,不断提高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司法满意度。
法官提醒
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如购买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及具有示爱等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或转账,都属无偿赠与,而非借贷。
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通常应综合考虑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习惯等因素。
来源:上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