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绝非“想公开就公开”!

普法小哥哥 2024-10-12 06:15:50

在当今社会,信息公开已成为政府治理的重要一环。然而,信息公开绝不是政府 “想公开就公开” 的随意行为。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咱们老百姓在想公开某些政府信息时,是不是这些行政单位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可以不公开,以及什么政府信息行政单位是可以不公开的。

律师解读

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它源于人民的主权地位,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有义务向公众提供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以便公众能够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公共资源的使用状况。

首先,信息公开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在公开信息时,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政府有责任依法予以保护,不得随意公开。而对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如政府部门的预算决算、重大项目的审批情况、公共资源的分配等,政府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

其次,信息公开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政府不能仅仅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决定公开哪些信息,而应该深入了解公众的关切和需求,主动公开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重点领域的信息。例如,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领域,公众对相关信息的需求尤为强烈,政府应加大这些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

再者,信息公开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媒体和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信息公开不是政府的恩赐,而是政府的义务。政府不能随心所欲地决定公开哪些信息,而应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监督机制为保障,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政府治理的公开、透明,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咱们老百姓了解政府项目以及工作内容等的重要手段,是否公开并非市政府的一言堂,即使是咱们老百姓想公开一些国家秘密,在特定条件下政府也应当公开,同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有条件可以公开,所以在政府等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决定时,如果符合特定条件,我们就要坚决地复议、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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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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