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纠错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民声鼎沸听我说 2023-12-28 16:53:34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公正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社会法治保障基础。

我们是北京名鉴置业有限公司(原山东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我公司在山东邹城市开发的名鉴金地小区并公开招标,江苏南通海某公司以1.41亿元中标。

海某公司在该项目工程中,施工进度缓慢工程逾期2年,且在地库工程未验收,我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0日提起了虚假诉讼,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等手段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经办人员在案件事实和理由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对于海某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偏听偏信,违背事实和法律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济仲裁字(2014)第403号裁决,裁决我公司支付海州公司2957万元及利息。

此裁决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上亿元,另因403号仲裁案导致我公司被法院在没有担保资产的情况下违法查封、冻结、续封公司资产1.3亿元长达9年。因上述虚假诉讼案引发的某德公司和某欣公司执行案迷雾重重。

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涉嫌逃避债务

名鉴金地小区施工过程中海某公司因资金困难向我公司借款800万元,在403号仲裁案审理期间我公司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2016年7月25日、11月23日分别作出济仲裁字(2015)第994号裁决和(2016)第281号裁决,裁决海某公司偿还我公司800万元本金及利息1560万元。 2016年9月21日我公司向海安县法院申请执行,因海某公司无力偿还目前还在执行阶段。

海某公司为逃避上述债务,该公司2016年6月10日、11月22日,在仲裁裁决海某公司偿还我公司本息1560万元前后,在403号仲裁案审理期间,分别将尚未形成的全部债权的8%转让给某德公司,全部债权(100%)转让给某欣公司,实际转让债权为108%,两份债权转让相互矛盾。

为骗取法院立案执行海某、某德、某欣公司又伪造、变造了《关于债权转让比例的确认书》,该《确认书》将转让的108%的债权比例分别调整为某德公司8%、某欣公司92%,该《确认书》未送达给我公司。上述债权转让是海某公司为掠夺我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三方捏造的债权债务。

2019年6月、10月某德、某欣公司基于403号裁决分别向济宁中院申请执行。2020年2月、3月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了两公司申请,两公司提出异议,8月17日中院作出(2020)鲁08执异554号、555号裁定:“南通海某公司签订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时,案件尚在诉讼中,协议没有明确具体的转让金额,并且两份债权转让相互矛盾。虽然海某、某德、某欣公司共同签订了《关于债权转让比例的确认书》,但确认书未明确受让债权的具体数额,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转让确认书向邹城市名鉴公司进行送达,某德、某欣公司不能认定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依据40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名鉴公司主体不适格”。某欣公司不服提起复议,省院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鲁执复220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同一标的、同一事由、同为当事人,复议案却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定,推翻自己第一次作出的裁判结果

某欣公司在被两级法院裁定认定不是403号裁决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也不是适格执行主体的情况下,再次于2022年4月20日向中院提起执行。中院违背执异555号和省院执复220裁定结果,于2022年10月作出(2022)鲁08执623《执行裁定书》,并查封续封我公司5000余万元资产。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某欣公司竟然立上案了。

我公司不服提起异议被驳回,随后向省高院提起复议,省院于2023年 9月18日作出(2023)鲁执复31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某欣公司是403号裁决书合法的权利承受人,且享有的债权金额比例为92%”,驳回了我公司的申请。让我们感到奇怪的是,省高院作出的(2021)鲁执复22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驳回了某欣公司申请,并认定某欣公司不能认定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但省高院却又作出了(2023)鲁执复3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我公司申请,认定某欣公司是403号裁决书合法的权利承受人。

省院的两份复议裁定基于同一标的、同一事由、同为当事人,却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定。最后发现基于403号裁决两次提起执行申请都是达某公司,省院作出的两份复议裁定均是省院执行三庭,为同三名法官作出的,他们自己否定了自己第一次作出的《执行裁定》结果,其行为显属违法。

中院依据省院错误作出的(2023)鲁执复3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10月16日晚10时作出(2022)鲁08执623号之二、三、四、七、八《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我公司银行账户2768万元;裁定拍卖我公司名下名鉴金地小区房产29套。

10月20日我公司针对623号执行案向最高法申请执行监督并受理。10月23日下午四时应法院要求将异议申请提交执行法官,一半个小时后中院作出鲁08执623号之16裁定:“裁定终结623号案件的执行”。12月5日某欣公司针对终结裁定提出异议申请,12月13日同三名法官同日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定结果,一是作出379号裁定驳回某欣公司申请,还表述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对本案执行;二是作出 380、381号裁定驳回了我公司的申请。先驳回某欣公司申请是支持了终结裁定;后驳回我公司申请却否定了终结裁定,其目的是给某欣公司创造恢复执行条件,继续掠夺我公司资产。中院先是依据我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作出了终结执行裁定,但随后又作出裁定驳回了该异议申请,两份裁定相互矛盾,将法律当儿戏。

某德公司和某欣公司执行案疑点重重

某德公司执行案:2023年12月7日,高新区检察院在听证会上宣读的询问笔录中某欣公司范某林表述:“因转给某德公司的8%是律师代理费,某欣公司100%债权调整为92%”。由此可见,海某与某德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海某公司将8%的未决债权转让给某德公司用于支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纯属捏造债权债务关系。

某欣公司执行案:某欣公司申请执行提交的三份借款凭证,2014年5月5日、10月9日两份1000万的借款,收据和转账凭证用途为“往来”,海某公司出具的却是“借条”;2016年5月25日1200万的借款,单据为1200万元,支票存根金额却为120万元。其中,听证会上高新区检察院向我公司出示的1200万元的借款证据发生变化,由原来的支票存根证据变成了《担保合同》证据。某欣公司多次伪造、变造、替换证据,捏造债权债务关系。

我公司在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中多次申请法院对两公司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事项予以审查,并调取两公司之间的银行原始凭证。法院却故意漏审上述审查事项,在上述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就强制执行我公司资产,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

我公司从2014年开始就一直在申诉,不停奔波在各个部门之间,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可相关职能部门和某些领导一直都是推诿、扯皮,毫无作为,最终结果都是不了了之。

九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403号案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围绕403号案我公司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案件是一起冤假错案,相关部门应及时纠正错误,可现在本该是公正的司法竟然成了某些人谋私犯罪的工具。

法治是构建整个社会的基础,是确保我们的社会能够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唯一方法,但最终要通过司法正义才能得以体现,在司法领域,法院的裁判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核心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们始终相信公理正义现将所有事情公之于众,恳请上级领导部门重视并介入,勇于纠错、敢于担责,排除当地阻力和干扰,公正、公平处理好此次事件。以此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

免责声明: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

3 阅读:280
评论列表

民声鼎沸听我说

简介:今日我若冷眼旁观,他日祸临己身,则无人为我摇旗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