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新郑醉鬼调戏10岁幼女,群殴女孩爸爸,堪比当年唐山烧烤

环球看人文 2024-04-20 05:58:35

近日,河南新郑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将本地推上了热搜,一位40岁的醉汉酒后失德,竟然对着一个10岁的女娃娃心生歹意,言语挑逗,不堪入耳。作为父亲当然要出手保护自己的女儿,结果竟然被群殴,路上劝阻被辱骂!

真的是被气炸了,这是些什么玩意儿。酒后失德的见得多了,你要是看见了一个成年女性,黑丝大长腿,导致精虫上脑,倒是可以理解。一个10岁的小学生也能引起你的欲望,可见人类物种的多样性!

新郑警方处理也很迅速,随后向社会公布了案情通报。

但也就是这份警情通报,让全网的网友炸了锅!大家一面倒的认为处罚的太轻了!

就连河南妇联也躺枪,被网友一通乱怼!

不知道是因为网络舆情的强大,还是公安机关有了新的判断,总之很快,公安机关在后续工作中认为,徐某酒后寻衅滋事且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故又将其刑事拘留。两个小时之后又发了一次警情通报。

这次性质就变了,变成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大快人心!

但也有网友不解,为什么一个案件,公安机关会两次发布通报,难道可以因同一件事情处罚两次么?

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可以明白。第一,那两个醉鬼酒后失德,调戏小女孩。其父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绝对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任何争议!

第一份通报也可以看出两个醉鬼共同殴打林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我们还要知道,如果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合起来殴打他人的,必须当加重处罚,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如此看来,警方一开始处理的原则就来源于此,是按照两人殴打一人处理的。

但是大家可别忘了,有一种罪行叫做寻衅滋事罪。

根据权威的司法解释,行为人目无法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且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着我们就明白了,警方在后续的工作当中肯定是觉得只用治安处罚条例已经不合适了,必须严惩,还是不错的。

小编的话:

这起案件特别恶劣,我们静观后续的事态发展吧。但是还有几个问题供大家思考。

第一:10岁女孩的话,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是该更好的发挥作用?

第二:女孩在公共场所被语言不当,亲历父亲现场被打,妇联是否需要介入,精神损失是否能主张?

第三: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会有第二个通报吗?这是法治意识仍待提高的部分群众比较忧虑的地方,值得反思。

您有什么想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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